年货磅秤散装食品 不合格率降

【新唐人2013年01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31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布抽验北中南年货大街磅秤精准度、散装食品品名与原产地标示,不合格率依序为0.14%、2.39%,都比去年改善。

消保处消保官1月15日、25日、28日,会同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各直辖市政府消保官及卫生局等,到台北市迪化年货大街、台中市天津年货大街及高雄市三凤年货大街,针对磅秤准确度及散装食品标示(品名、原产地)进行联合查核。

消保处公布,这次年货磅秤不合格率0.14%,散装食品标示违规家数比率2.39%;比101年磅秤不合格率0.48%、散装食品标示违规家数比率31.25%下降很多。

消保处指出,这次年货磅秤查核共抽查696台磅秤,不合格磅秤超出正公差1台,消费者会较吃亏。其中,台北市抽查500台,1台磅秤不合格;台中市及高雄市各抽查30及166台,全合格。

不合格磅秤的管理方面,消保处说,标检局已依度量衡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加贴“停止使用”标示,业者也已当场回应,会将不合格磅秤报废,但标检局将持续追踪列管,以确保不再使用。

消保处强调,若查获业者继续使用不合格磅秤,可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对业者处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上、7万5千元以下罚锾。

散装食品标示查核方面,这次共抽查376家业者,不合格业者9家,都已当场进行辅导或要求改善,后续由辖区卫生局加强稽查。这次台北市抽查217家业者,7家业者标示违规;高雄市抽查102家业者,2家标示违规;台中市抽查57家业者,全数合格。

散装食品未依规定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可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对业者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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