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哺乳类产品 输入将设限

【新唐人2013年0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增订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活体及产制品,非经同意,不得输入或输出。

不过,三读条文设有但书,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活体及产制品若要输入或输出,以产地国原住民传统领域内住民因生存所需猎捕者为限,并须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机关同意才可放行。

海洋哺乳类动物包含海牛、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海獭与北极熊。其中鲸鱼、海豹与南方海狮(海狗),在少数国家仍有商业猎杀。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表示,台湾从加拿大进口许多海豹、海狗油,台湾消费者近7年来间接屠杀12万只海豹,且这些健康食品未必对健康真的有利,却让野生动物蒙受不人道的杀害对待。

对于市面贩售的相关商品,林淑芬受访时说,后续如要进口须提出原住民传统领域内因生存需要而猎捕的证明,且要经台湾政府同意。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未经主管机关同意,输入、输出、买卖、陈列、展示一般类海洋哺乳野生动物活体及产制品,可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没入相关产制品。

此外,院会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野生动物饲养、繁殖、买卖、加工的许可条件、申请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避免网路购物贩卖野生动物,危害台湾自然环境和人民健康。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