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者 应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新唐人2012年12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5日电)金管会指出,经营业者应依规定及经营风险程度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除可保障消费者外,还可转移依法对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风险。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主要是承保被保险人,如经营业者、经营场所,或受雇人在保单约定的营业场所内,因经营业务的行为或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务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都在承保范围内。

金管会举例,例如百货公司因地板湿滑未放置警示标志造成客人滑倒受伤;或者医院病人故意纵火导致其他人受害,都属公共意外责任险保障范围内。

金管会指出,地方政府订有营业业者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的法规,主要是在保障公共场所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即使是一些故意行为,例如员工纵火导致第三人损害,并非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仍应依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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