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卡 不负清偿责任

【新唐人2012年12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7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指出,求方便,亲属间或办信用卡正、附卡使用,提醒消费者,99年间已规定附卡使用者不需负清偿责任

消基会提供投诉案例指出,使用信用卡附卡的弟弟接获银行通知,要他清偿主卡使用人,即他二哥所欠账款,不解情况的他去电银行询问才知,原来签约时,该行的信用卡契约第3条后段规定,正卡或附卡持卡人就个别使用信用卡所生应付账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消基会指出,金管会于99年2月2日修正发布施行的“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发卡机构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应付账款负清偿责任”。

同年7月27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中第3点也规定,“契约中不得记载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自99年10月27日生效。

另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违反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消基会并说,此举正式将该规定提升到法律位阶层次;且消费者可依据以上法律及相关规定,向法院主张自我权益。

但消基会也说,五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申请书条款都已改为“附卡持卡人仅就使用该附卡所生应付账款负清偿责任”;但美中不足的是,“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都不溯及既往。

因此99年2月2日以前发行的旧卡消费款项,可否比照适用,屡生争议;银行公会便决议,下列情形的附卡持卡人,也可例外溯及既往,免除应连带偿还正卡人卡债的责任,供消费者参考。

首先是经济弱势族群,包含失业中、休无薪假、重大伤病、单亲及特殊际遇家庭。

其次是非经济弱势族群,包含申办时附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满20岁后银行未再告知有连带清偿责任;核卡后附卡未曾消费;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签名申办;欠缴卡费中无附卡消费债务;夫妻持正附卡,欠款离婚后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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