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5件窃盗 嫌刑期重提抗告

【新唐人2012年12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3日电)一名姚姓男子犯案数十件,累计被判刑844年8月,其中25件涉窃盗案应定执行刑7年6月,他认为刑期过重提抗告,遭法院驳回。

31岁姚姓男子陆续在高雄、屏东、花莲等地犯下贩毒、窃盗、强盗、抢夺、伪造国币等案件,进出警局、地检署和法院频繁,累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44年8月。

姚姓男子所犯案件多属贩毒案,这部分累计刑期即达700多年,其中贩卖二级毒品多达19次,累计判刑132年,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

姚姓男子另涉25件窃盗案,累计判刑16年5月,经裁定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6月。

姚姓男子认为,贩毒19次也不过判刑132年,且应执行有期徒刑仅8年,而窃盗罪对社会危害较轻,且累计判刑只有16年5月,却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6月,按比例来算,窃盗罪的判刑和执行刑明显过重,因此向花莲高分院提出抗告。

花莲高分院在审理时,发现姚姓男子提出的这25件窃盗案,几乎都是在民国99年发生,行窃的地点包括高雄、屏东和花莲等地,当时姚姓男子年仅29岁,时值青壮年纪,并非没有谋生能力。

花莲高分院指出,姚姓男子不思以正当手段赚取所需,反而以窃盗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赃物多是被害人谋生的生财器具,就窃盗犯行来看,对于被害人精神、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危害不轻,原审量处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6月,符合法律授权裁量的目的,因此驳回姚姓男子的抗告。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