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政府不能以幸福名义剥夺公民自由

【新唐人2012年11月22日讯】“‘幸福’应是政府工作的唯一目标”是近日南方网上的一篇署名评论,它认为“为人民服务,使人民群众获得最大的幸福,当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归宿。除此之外,好像真的没有其他可以言说的目标。”因此,政府工作如果可以具体化,“一句话,但凡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当然形而上的与之配套的非物质方面的追求,比如实现自我价值、获得社会声誉、提升社会地位等等,也应当包括在内。”应该说,这样一种政府观,它肯定不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的全能势必使它走向全权主义亦即集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幸福是多元的,很难定于一,它更多是一种差异性很大的心理感受。一个别人看起来什么都不缺的富豪,他可能没有什么幸福感。同样,被孔子称赞“贤哉回也”的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但,“回也不改其乐”。这未必不就是颜回的幸福。幸福是每一个人的事,每个人都可以自求多福,但却不可以委之政府。如果人们问政府要幸福,无疑是找错了地方。

过去有一首歌:“幸福不是毛毛雨,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当然它也不会从政府那里掉下来。如果我们问政府要幸福,并要求它把民众幸福当作工作的唯一目标,那么,我们付出的代价也不小。人类社会,权责合一。如果你要求政府对你的幸福负责,而且是从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负全责,那么你必得给政府相应地能负全责的权力。它可以为你定义幸福,也可以帮你规划幸福,还可以告诉你什么是幸福,甚至不准你做什么的时候,它也是以为了大家幸福的名义。这样的权力太大,因为你既然要它让你“获得最大的幸福”,它就必须拥有能够让你获得这最大幸福的最大权力。不用说,这同时也是支配你的权力,而且可以从各个方面支配你。因此,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全权面前,你我付出的代价是自由。

现代政治文明框架下的政府无不是有限政府而非无限政府。有限与无限,首先是指政府手中的权力,同时也是指它是否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无限的权力,不但指权力延伸的范围没有必要的限制,所谓无远弗届,同时也是指宪法和法律根本无法制约它。这样的权力需要一个很好的名头,让人民获得幸福即为其名头之一。但,还是在19世纪初,德国行政法全书中就有这样一段话,它被哈耶克引用在《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三章的开头:“如果一种并不明确的一般性幸福须由最高权力来判断并成为其目的,那么对于这种最高权力又当如何施以明确的限制呢?人们是否应当视君主及皇亲国戚为人民的家长,而不论他们可能变成暴君这样的危险有多大。”传统社会的权力是家长式的权力,君主视民众为子民,子民视统治者为父母。但,现代社会,同样充斥着这样的危险。如果说家长对未成熟子女的幸福是负有全部责任的,那么这种家长式的全权,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时把它称为“父权”:它“愿意为公民造福,但它要充当公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它可以使公民安全……,为公民的娱乐提供方便,指挥公民的主要活动,领导公民的工商业,规定公民的遗产继承,分配公民的遗产。”但这样的政府同时也成为支配民众的“牧人”,它自身不受任何物件的监督,而且“统治者这样把每个人一个一个地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托克维尔很不安地把这样的政府视为一种“民主的专制”,因为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

公民幸福无关政府。正如恶政府可以破坏人们的幸福,但好政府却无以给予所有的人所有的幸福。按照主流意识形态的公仆论,政府不过是民众的公仆。主人既不会向公仆要幸福,公仆更无以让主人获得幸福。那么政府是用来干什么的呢,这里不妨介绍康得的一个说法,他认为政府或国家的首要目的是保证个人自由而不是获得所谓的公共幸福。因为一个像父权那样的政府,依据对其人民实施仁爱的原则而确立起来,它也只是代表了所能设想的最大的专制。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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