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警匪一家 暗箱操作(组图)

【新唐人2012年9月4日讯】控告人:彭桂生,男,31岁,湖南娄底市黄泥塘办事处新立居委会谭家山组人,住该组。

1993年8月12日, 控告人和朋友胡文军开车至恩口村石头坳处,与开车迎面驶来的聂建家发生口角,发生争执以致动手相互欧打,但很快被劝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聂建家认 为我打了他,喊了几个亲属到我家,要求赔偿他的医药费,我妻子柳孟冬向他们讲好话并带他们去涟钢医院诊伤,为聂建家头部缝合了三针,支付了医药费四十二元 左右,并向其承诺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我来承担。下去七点多,我开车去涟钢影剧院看电影,看完电影走到自己车旁去开车门时,黄楚明、聂建家、黄楚平、黄楚 富、黄楚红等人持砍刀蜂拥而至,二话不说将我一顿乱砍,全身被砍重创伤口有五十四刀,将我四肢骨头砍断,血管、神经、脚筋被砍断,右大腿被砍掉一块骨头, 后股骨被砍断,造成失血严重而倒在血泊中,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才挽回了生命。经法医鉴定是重伤致残。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仅仅抓获了黄楚平一人,对其同案犯没有进行处理,黄楚平于1993年被娄星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斗欧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但是在黄楚平被判决后,发生了诸多让人匪夷所思并且违反国家法规的事情,现将相关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1993年的娄底监狱只能接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黄楚平被判二十年居然也在娄底监狱服刑,这显然违背常理,也违反监狱管理法规。

二、在黄楚平服刑期间,他经常出入自由,住在自己的家里,而且经常在家里过夜,1993年入狱后,其妻在1998年 又生育一男孩,且这个超生的小孩不但没有被罚款,反而顺顺利利地上了户口,由此可以看出表面上黄楚平是一个在服刑期间的罪犯,但实际上他是个具有人身自由 的人,监狱根本就没有把他当成罪犯,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但是娄底监狱没有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三、黄楚平被判刑二十年,于1993年入狱,其在2000年11月就刑满释放回家了,虽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被释放的,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减刑后实际执 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就算黄楚平有多次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多次减刑,最低也必须执行十年才能释放,然而黄楚平才执行了七年有 期徒刑就释放了。与我国刑法规定严重不符。

四、当年对我实施暴力伤害的同案犯至今仍没有被抓获,其中包括聂建家(涟源市渡头塘镇东风村人,系黄楚平的姨夫)、黄楚明(娄底市黄泥塘办事处新立居委会桑树 塘组人,系黄楚平的哥哥)、黄楚红(娄底市黄泥塘办事处新立居委会桑树塘组人,系黄楚平的哥哥)、黄楚富(娄底市黄泥塘办事处新立居委会桑树塘组人,涟钢 运输部工人,系黄楚平的弟弟)这此人都是在1993年对我行凶的同案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均应当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 任,因此对于这些共同犯罪参与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些人至今依旧消遥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

五、 控告人作为一个受害人,在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后才勉强维持性命,生命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至今仍留下诸多的后遗症,不能活动自如,也不能从事体力活。以黄楚 平、黄楚明为首的犯罪团伙残忍地将我砍伤后没有给我支付过一分钱医疗费。请各级领导部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督促追拿本案所有的共同犯罪团伙人员黄楚明、黄 楚富、黄楚红、聂建家并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之情况,以黄楚平、黄楚明、聂建家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大庭广众之下,持刀砍伤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和正义,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上 级 领导部门根据我的报告,对该团伙犯罪分子进行追拿和严惩,并查处娄底公、检、法不严格执法,放纵本案同犯的枉法行为及对娄底监狱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以此 为盼!

报告人:彭桂生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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