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拉台受损车 放宽退税期限

【新唐人2012年8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6日电)财政部今天通函地方税稽征机关,因苏拉台风受损无法使用的车辆,于102年1月31日前至监理机关办报停或报废手续,稽征机关将主动退还自今年8月2日起无法使用期间的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汽、机车因台风受损,车主持证明文件向监理机关办报废手续,使用牌照税可按车辆实际使用日数计算,但一般要在灾害发生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赋税署表示,考量苏拉台风灾情严重,灾区民众忙着重建家园,可能来不及办车辆报停、报废退税申请,财政部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放宽在民国102年1月31日前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停、报废登记的车辆,稽征机关皆可依监理机关提供资料办理退税。

相关文章
评论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