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证明被告有罪是检职责

【新唐人2012年6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1日电)最高法院今年初决议,法官原则上只主动调查对被告有利的事项,引发检方反弹。最高法院今天在一项判决中指出,证明被告犯罪,是检察官责无旁贷的职责,不能依赖法院代为调查。

最高法院今年初决议,法官原则上只主动调查对被告有利的事项,检察官须负起所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足,被告可能获判无罪。澎湖地检署检察官吴巡龙认为“这项决议减轻法官很大的负担”,在6月4日到最高法院前静坐抗议,引发检察官共鸣。

最高检察署也力挺检察官,认为最高院决议违背立法者意旨,形同实质修改法律,有侵犯立法权,违反权力分立原则的嫌疑;并认为决议限缩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公平正义之维护”事项,忽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发见真实”。最高检昨天提交意见书给最高院。

最高法院日前一件性侵案判决中,检方起诉时认定被告涉嫌性侵少女共计20次,但法院审理后,只针对其中一件判决有罪,其余均判决无罪。法院并指检方对大部分案情没有足以认定被告犯罪的证据,笼统起诉。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诉讼法以法院、检察官和被告形成诉讼结构三面关系,法院居于超然立场审判,检察官负有实质举证责任,被告受无罪推定保障。诉讼程序由当事人主导,法院仅补充性介入,学理上称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

最高法院表示,检察官作为国家机器,拥有庞大社会资源为其后盾,自应尽责搜集被告犯罪证据,推翻无罪推定,证明被告确实犯罪,这是检察官责无旁贷的职责,而不是冀求、依赖法院代为调查不利被告的证据。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