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拟区分 新续任校长遴选

【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5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大学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区分新任、续任校长遴选程序,并明确落实校长遴选委员会各类成员的比例平衡性。

教育部表示,现行大学法并未规范现任校长表达无续任意愿或参加续聘程序未获通过者,能否参加新任校长遴选。

教育部说,实务上曾有现任校长表达无续任意愿或续任未通过后改参加新任校长遴选,引发其适用新任校长遴选程序所衍生有违程序公平,以及任期究竟属新任或续任等问题。

通过的修正草案增订区分新任、续任校长遴选程序,规定公立大学校长于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进行续聘评鉴程序时表达无续任意愿,或参加续聘未获通过者,不得参加原学校新任校长遴选。

草案并修正大学校务会议代表规范体例,增订教师及学生代表产生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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