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案再更一审 李得阳判无期

【新唐人2012年3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日电)前台北县刑警林安顺15年前遭枪击致死,原获判无罪定谳的李得阳后遭认定杀警,全案发回再更一审。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李得阳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安顺于民国86年间前往台北县中和市(现为新北市中和区)值勤时,烟毒犯陈达民因拒绝下车,倒车后加速冲撞侦防车,两名员警见状开枪击破陈达民车子的左后车轮,车子因而翻覆。

陈达民趁员警查看车内状况时,对林安顺等员警开枪,员警随后反击,击中陈达民腿部;李得阳逃出车外后,见陈达民遭林安顺压制,竟捡拾员警掉落在地上的枪支,在1公尺的距离朝林安顺的方向开枪,击中林安顺左胸、腹部等处及陈达民左腿。

李得阳开枪后持枪逃离,逃跑途中又朝林安顺等人的方向开枪。陈达民当场被逮捕,林安顺送医后不治,李得阳则于数日后在树林被逮捕。

一审遭判死刑的李得阳9年前改判无罪,并因检察官未上诉,无罪确定。但法官在审理陈达民时,认定杀林安顺的是李得阳。高检署前年声请再审获准,就李得阳部分重新审理。

高院2月2日开庭时,安排服刑的陈达民藉远距视讯作证,陈达民证称是李得阳开枪杀警。李得阳坦承当时有捡到林安顺的枪,但因太害怕,捡了就跑,没有开枪。

高院再更一审认为,李得阳捡拾警用手枪后射击林安顺,林因此中弹死亡,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痛苦及遗憾。但李得阳开枪后逃离现场,未查看陈达民及林安顺状况,也未协助同伙逃离,可见李开枪仅是为了逃避林安顺的追捕。

合议庭并认为,李得阳逃离现场时,因看见陈达民遭逮捕,一时恐惧开枪,并非预谋杀人,难认为李得阳是穷凶恶徒之辈,斟酌再三后,判处李得阳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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