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工作年限 一次最长3年

【新唐人2012年2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日电)劳委会职训局今天表示,从2月1日起,合法在台工作聘雇许可期限为2年的外劳雇主,在原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60天内,可向劳委会申请外劳聘雇许可期限最长延长至3年。

总统马英九在1月30日公布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案,将产业外籍劳工、家庭帮佣、社福外劳及远洋外籍渔工等外劳在台工作年限,从9年延长为12年;外籍劳工聘雇许可期限修正为不须经展延程序,即为3年,此修正案在今天生效。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外国人聘雇管理组长傅慧芝说明,无论是聘雇许可期间为少于2年(包含2年)或展延聘雇许可少于1年,仍合法在台工作未达累计工作年限12年的外劳,只要雇主经外国人同意,在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60天内,都可向劳委会申请最长延长至3年。

值得提醒的是,以2月1日修正生效日为基准,原聘雇许可、展延聘雇许可有效期间不足60天者,仍能在解释令生效日起3个月内,向劳委会申请变更最长延长至3年。傅慧芝举例说明,“若外劳聘雇许可在明天就到期,雇主仍能在3个月内,申请变更聘雇许可。”

劳委会提醒,从生效日起受理上述相关申请聘雇许可变更,不收审查费,民众若对相关申请方式仍有疑义,可向劳委会职业训练局洽询(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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