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 违宪

【新唐人2012年1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0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第696号解释,认为所得税法中,有关夫妻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比单独计算税额的税负还重,违反平等原则,应自释宪公布日起最迟2年失效。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夫妻薪资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应由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申报且合并计算税额。财政部另于76年函释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别报税,仍以合并后的税率计算,再依个人所得占合并后的总额比例分别补征。

台北市1名蔡姓妇人与丈夫分居20年,她民国89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因未依规定合并申报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余万元,被要求补缴新台币54万多元税金。蔡妇不服,认为非薪资所得合并报缴,她反而要缴更多税,打行政诉讼却败诉定谳。

蔡妇认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及财政部的函释,强制夫妻的非薪资所得合并计算,导致收入少的一方,却仍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有违平等原则声请释宪。

释宪文指出,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比单独计算税额的税负还重,违反宪法平等原则。除所得税法相关条文应在释宪公布日最迟2年失效,大法官也认为,财政部76年的函释,导致低所得一方需负担与其所得失衡的较重税负,也有违租税公平,不可再援用。

此外,大法官认为,如因有无婚姻致加重纳税人经济负担,形同对婚姻的惩罚,也有违宪法保障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本意。

法界人士指出,释宪符合租税公平性,但这项释宪主要针对的是“非薪资所得”的部分,对社会的影响有限,毕竟主要纳税义务人多以薪资所得为主。

司法院表示,财政部民国98年已另颁函释,就夫妻分居的报税计算有所规定,因此类似蔡姓妇人的状况近年应该已减少。蔡妇的补税官司虽已定谳,但可根据这次释宪提出再审,但在98年新函释发布之前的其他类似蔡妇的个案,就没有救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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