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泰英服刑曾奔丧 配戴手铐

【新唐人2012年1月4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4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奔丧是否配带戒具,引发关切。法界人士指出,前中华开发董事长刘泰英于民国98年间服刑时也曾申请奔丧,当时刘泰英有戴手铐。

受刑人奔丧的案例过去较不受关注,熟悉狱政作业人士指出,刘泰英民国98年间,于台北监狱服刑时,因妻子病逝,申请返家奔丧,当时狱方让刘泰英在出殡前,到殡仪馆上香,没有参加公祭,当时刘泰英因行动不便坐轮椅,也配戴手铐。

矫正署副署长詹哲峰指出,法务部在民国83年的法监字第24504号函指出,如遇受刑人返家奔丧时,除年逾70岁、行动不便者应免施用戒具外,轻刑犯也得免予施用。

狱政人士指出,根据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如有“脱逃之虞”才会使用戒具,但过去实务显示,受刑人奔丧离开监狱,狱方为避免出状况,多会让受刑人配带戒具。不过陈水扁因有卸任元首的身份,动见观瞻,若已有大批人力戒护,没有脱逃可能,确可另做考量。

狱政人士说,处理受刑人奔丧必须24小时内返监,过去若是重刑犯奔丧,会戴上脚镣;至于交通工具,多为公务车接送,离岛地区则会搭飞机或船,若距离很近,也有搭计程车往返。

有媒体报导,曾犯下台中耕读园3死枪击案的李嘉轩,前年因父亲过世返家奔丧,当时除配带手铐、脚镣等重装备,另有20多名荷枪实弹员警押解。

法界人士表示,李嘉轩奔丧时,所涉案件尚未定谳,是“被告”并非“受刑人”,两种身份不同,适用戒护的法源不同,情况也不尽相同。实务上通常被告若要奔丧,为免脱逃导致案件无法诉究,几乎都会配带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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