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法修正 明定逾缴期限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国民年金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确规范被保险人逾期缴纳期限,以及被保险人与各级政府应负担保险费计收方式,保障民众权益。

内政部表示,国民年金法已于今年6月29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对于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或利息,经保险人以书面限期缴纳,逾期始为缴纳者,依法得领取之前3个月老人年金给付或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不得择优或享有基本保障。

内政部指出,为求适用明确,修正草案规范“逾期始为缴纳”期间,明定被保险人超过保险人书面通知的30日缴纳期限,将视为逾期,若被保险人于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将不损其择优领取保险给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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