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杀人骗赔系列案件中民政部门的责任

【新唐人2011年8月8日讯】“据统计,从2007年至今,雷波籍犯罪嫌疑人先后在福建、河北、山东、山西、浙江、辽宁、江西、云南、湖北、内蒙古,以及我省境内的甘洛等11省19个县市,杀害智障人员骗取赔偿金作案26起。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130余人。目前已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78人,被雷波公安机关抓获24人。截至今年7月24日,还有33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今年杀人骗赔的报导真不少,上段文字引自最近的一篇报导《人造矿难》(华西都市报2011年8月3日第23版)。腾讯网转7月27日京华时报的报导标题就是“四川雷波村民圈养杀智障骗赔,已成黑色产业链”。

雷波籍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经在11省19个县市作案,难以想像,以中国之幅员辽阔,这种杀人骗赔的罪恶把戏只有四川雷波人会玩。臭名昭著的山西黑砖窑强迫劳动事件已经很耸人听闻了,但是跟拐卖或强迫劳动相比,杀人骗赔的行为无疑更加邪恶。然而杀人骗赔系列案件引起的关注似乎远不及黑砖窑强迫劳动事件。一个新闻比小说更精彩的时代,“审丑疲劳”总是一再发挥作用。

在“民工荒”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使用童工或智障者工作的企业很可能会持续增加,对求职者身份的审查会更加松懈。(参见《惠州一企业疑用娃娃工》,南方农村报2011年5月18日)如果杀人骗赔的罪恶不能有效阻止,下一批遭殃的可能就不只是智障者,屠刀很可能砍向童工!

要有效地阻止罪恶当然离不开刑法的完善和严格执行。关于利用刑法打击犯罪保障智障者权益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我在2007年7月19日的南方周末上曾发表《岂容强迫劳动罚不当罪》一文。但是我从来不认为单靠刑法手段能解决强迫智障者劳动的问题。何况从今年报导的一系列杀人骗赔案来看,许多智障者是由索赔人的同伙(矿工)以杀人骗赔为目的介绍给矿业企业的,并不涉及拐卖人口,矿业企业也没有强迫智障者劳动的问题。

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是,是谁让智障者满街流浪成为被欺骗、杀害、利用的对象的?智障者不是应该有监护人监护吗?

从民法的角度看,智障者属于广义精神病人,其中绝大部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少数严重智障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应该有监护人,其监护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担任监护人的)。该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政部门成为智障者监护人的机会依据上述规定是极其罕见的。但是对于成年精神病人而言,即使其父母恐怕在他们出生之前也没有预料到他们的孩子终身不能自立!他们将智障孩子抚养到成年,就已经尽了父母应尽的责任。对于其他亲友而言,精神病人的出生或成为精神病更是与他们毫不相干,凭什么要他们承担责任?另外,照顾一个精神病人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可能远超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到成年,这些亲友如果属工薪阶层或农民并且有家小需要照顾,他们哪来的财力监护一个不是自己未成年孩子的精神病人?我这样说当然不是鼓吹政府大建精神病院把这些人都关起来,但是如果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除外)承担监护责任的费用无疑应该由政府全部承担,对于需要专人看管的严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还应该给与适当报酬!无论精神病人杀人还是被杀,都是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每年那么庞大的公共安全支出(俗称“维稳经费”),为什么不能划出譬如三分之一的经费,用来鼓励监护人看管好自己的被监护人?

我当然明白预算问题属于立法机关的职权,不是民政部门的职权。但是当监护人在经济上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时,无论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政府都必须担负起救济的责任,否则就会使得这些被监护人事实上失去监护人的抚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个公民自己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尚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精神病人的监护本质上是在为社会照顾精神病人并维护公共安全,当然更应该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救济,正是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政府职责之一。智障者四处流浪虽然直接原因是监护人监督不力,但间接原因无疑包括民政部门救济不力。

我国的民政府门的职责还包括非营利组织登记,非营利组织中就包含了民间公益组织。长期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几乎都是百般刁难,以维护“红十字会”、“青基会”等几个官办慈善机构对慈善事业的垄断,使我国民间慈善事业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可以说,民政部门不但没有替政府履行救济之责,而且严重妨碍民间慈善事业的开展,从而使得许多监护人欲履行职责却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这才是智障者四处流浪的真正原因。

更令人讶异的是,尽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民政部门极少有机会成为监护人,但是他们却经常为获取自身利益而自称流浪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辽宁、安徽、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等许多地方都曾经发生过因外省机动车交通肇事撞死不明身份的流浪人而民政部门自称流浪人的监护人索赔的案件,因为肇事司机担心不接受法院调解会影响刑期,此类案件多以民政部门通过法院调解得到巨额赔偿而司机判缓刑或较轻实刑结案。要我说,民政部门愿意给流浪汉当监护人应该鼓励,但既然以监护人自居,那么使被监护人四处流浪本身就可能构成遗弃了,何况还发生了被监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即使是真的孝子贤孙,这种情况下恐怕也应该剥夺继承权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吧?

毫无疑问,民政部门不是那些交通肇事的加害人,这跟杀人骗赔是有根本区别的。但是利用四处流浪的智障者的死亡为自己获取赔偿,民政部门却是杀人骗赔罪犯们的先行者。在拐卖儿童方面,民政部门下辖的福利院将孩子卖到国外,也是跨国儿童买卖的榜样。

文章来源:《网易》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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