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从7.23惨剧看中国人的生命权

【新唐人2011年8月3日讯】 按照古老的理论,为了解决人们相互之间的纷争,为了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建立了国家。国家在人民授权之下组建政府,政府的天然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当国民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国家有义务不惜任何代价给予救助。

2011年7月23日晚上8点31分,两列“和谐号”高铁列车在中国温州地段发生了高速追撞,撞击速度高达100公里左右。撞击后,被追撞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被压扁,追撞列车的前四节车厢掉落于高架桥下,造成数百人死伤,酿成“7.23惨剧”。

有信息显示,遇难人员并未得到充分的援救。根据7月24日8:31,CCTV13新闻报道,凌晨3点40分,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再也没有生命体征”的情况下,他宣布,“要以最快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将现场清理完毕,尽快完成通车”。也就是说,救援工作仅开展了8小时,整个救援工作就基本停止,现场工作的重心就从“救人”变为“保通车”。让人困惑的是,在宣布没有生命迹象11个小时以后,24日傍晚5时许,最后一名幸存者项炜伊在 D3115的第16节车厢获救。人们不禁要问:如果当时继续抢救,其他乘客是不是还有可能生还?据专业人士介绍,生命抢救的黄金时间是72小时。如果有外伤,24小时内存活率高达90%以上,48小时内存活率也很高,过72小时,存活率降到20%以下。本次事件发生8小时以后,就匆匆停止救援,应该如何理解?

中国国际救援队医疗分队队长彭碧波认为,应该“对搜救区域划成几块,分给专门的救援人员,他们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每一个伤员都不被漏过”。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消防与安全技术学院助理教授麻庭光认为,之所以早早结束搜救,处理现场,“是希望早日恢复通车,所以放弃了搜救”。

铁道部漠视生命的做法并非孤证,而是惯例。《南方周末》经济部的官方微博披露,2010年在5月23日,江西K859次列车脱轨,当局“用挖掘机挖个坑,把车厢扒出来,扔到坑里,然后用铲车去拍扁”。甚至连“没抢出来的断肢等,也一起拍,一起埋掉”,数日后,“事故平息,才挖出来全部清掉”。该列车在凌晨两点出事,下午六时就恢复通车,“救援时间更短”。当时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为19人,但有自称在现场的网友指“抬出来的尸体就不止19具”。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却被两名兰州铁路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称:“铁路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铁道系统,不仅是垄断性企业集团,还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属于政府机构。通过铁道部的窗口,人们看到的是,中国政府正在如何对待其国民。

早在20年前,中国国务院就发表了它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该白皮书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最简单的道理”。20年后的今天,人们惊讶地发现,生命原来是可以“砰”的一声就没了的。中国人并不拥有支撑其生命权的坚固陆地。假如你在某场公共事件中受了重伤,然后走过来一些人,你对他们充满希望,可是他们很可能不是来救援你,而是来埋葬你。

生命权是“人权的不可克减的核心”,至今尚未被明确列入中国宪法。2004年,中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人权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概念,需要进行宪法解释或修改宪法,生命权才可以正式成为宪法的内容。在私法领域,中国已经有法律对生命权进行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 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生命权在私法与宪法上的意义并不相同。在私法中,生命权保护个体免受他人侵害;在宪法中,生命权保护个体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并强调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生命权写入宪法就是与国际接轨。有学者统计,在世界公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至少有15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生命权。如爱尔兰宪法规定,“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国家须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誉以及财产权利”;瓜地马拉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和保护从孕育起的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格的完整”。

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有两个文件规定了生命权:其一,《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其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批准其在国内生效,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义务。

文章来源:《信力建网站》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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