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24日讯】1999年2月8日,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国营丰县大沙河果园(以下简称大沙河果园)支付原告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工程款83万余元及违约金(案号:(1998)丰经初字第219号,刘桐林是实际权利人)。被告大沙河果园不服上诉,1999年6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1999)徐经终字第263号)。
因大沙河果园拒不履行,刘桐林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6月8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大沙河果园的果蔬加工厂整体(包括冷库一座、速冻线一条、罐装线三条、库房两座)(案号:(2000)执字第21号),并在该厂每个大门上贴上封条,称“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转移查封的财产。”然而,丰县大沙河镇党委书记和丰县政协委员郑琦竟然扯下封条,并威胁法院执行人员“再来我就用车撞死你”!此后多年,法官再不敢踏近冷库半步。
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丰县政协委员郑琦,进驻被查封的果蔬加工厂大院,开始加工生产。2002年4月1 日,大沙河果园与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证明郑琦进驻大沙河果园是政府行为所致。虽然因为该合同书所转让的是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未过户,但郑琦毕竟真实的侵占了这些财产。郑琦这一干就是几年,获利上千万元,使用的所有设备都是被法院查封的用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大沙河果园该如何承担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004年1月20日,沛县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大沙河果园所拥有的冷库、速冻线、罐装线和车间厂房库房等财产以拍卖价109万元归买受人张锦平(刘桐林之妻,本来刘桐林应该有优先竞买权,但拍卖公司让他换个人)所有(案号:沛县人民法院(2003)沛执委字第11号)。徐州市汉都拍卖有限公司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丰县大沙河果园冷库拍卖现状证明》显示是“对丰县大沙河果园冷库一座、厂房、车间、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了整体拍卖”,且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才拍卖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大沙河果园的果蔬加工厂自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沛执委字第11号民事裁定生效之时,所有权即归张锦平。大沙河果园及郑琦的进驻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时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郑琦不但侵占刘桐林依法取得的财产,且将厂房和速冻线向外出租,牟取不当得利108万元。郑琦的“护厂队”还多次将刘桐林方人员打伤。2006年6月29日,刘桐林夫妇均被郑琦派人打伤,住院抢救,二人都被打成脑震荡(有诊断证明,有头晕的后遗症)。然而,当地派出所却得到丰县大沙河镇党委明确表态,不但不受理刘桐林的控告,还威胁刘桐林,“只要你们动手打了郑琦,我们立马抓人。”
就这样,大沙河果园果蔬加工厂这个被法院查封并已裁定归张锦平(刘桐林)所有的企业,多年来一直却由政府支持的个人非法的侵占着。在临近向刘桐林交接前,郑琦任意拆卸、藏匿、盗卖机器设备,破坏设备及水电附属设施,将厂子破坏的千疮百孔,并且对合法所有者断水、断电、断路,堵门,抢占空地,违法乱建,致使刘桐林6年不能进厂发展生产,损失上千万元。因郑琦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沛县人民法院请求丰县政协批准拘留,丰县政协却不予答复,不了了之。
沛县人民法院曾承诺刘桐林,依法拆除郑琦的违法建筑,七日迁出非法侵占者,并向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施工,破坏整体布局后果自负。但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置若罔闻。而法院最终也没有排除干扰!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在本案中,个别人的行为似乎想证明:大沙河镇党委和大沙河果园这个国有企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是可以例外的。
大沙河镇党委和郑琦进驻法院查封的企业不是通过法制的方法进行的,“用车撞死你”更不是法制的方法,倒有点“黑道”的味道。在刘桐林生活的这块土地上,领导人治理社会用的是黑白两道!?
在这里,司法的权威一文不值,只有党的权威。只可惜这样下去,就不稳了,就是还有权,也没有“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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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2010年6月30日,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