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我要立案 行政起诉状

【新唐人2011年7月18日讯】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月花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联系地址:本市闵行区浦江路58弄66号402室
邮编:200240 (委托代理人:待定)
手机:13918030465 (书面为准)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世民职务:局长
住所地:本市闵行区银都路3700号
邮编:201108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沪公(闵)(马)检字(2011)第030号搜查原告住宅并扣押原告物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分左右,闵行区马桥镇36人到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申请游行,由市局002199杨警官接待,11:30分结束。原告等由西向东,约走了50米,被闵行分局楼一兰等民警接走,原告金月花等三人被送到浦江镇鲁汇派出所。

当天下午5:00许,原告遭到搜身,同时,原告家里被042336、 041482等7人抄家,原告合法财产被无手续扣押。

当夜11:50分原告被推出派出所,自行回家,扣押物品直到2011年5月4日部分发还。被告违法行为,令人不服,依法起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届时提供法庭)
2、2011年4月18日《检查证》复印件
3、2011年5月4日发还部分物品名称
4、原告自行回家车费发票复印件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注:根据法释(2000-8号文)第33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请准如诉求。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注:2011年6月9日致闵行区人民法院即不立案又不裁定(邮寄凭证为证)
2011年6月22日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即不立案又不裁定(邮寄凭证为证)

起诉人:金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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