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英案(七):申诉状 (5)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法律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人民,特别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从河南省“赵作海冤案”中吸取了沉痛的教训,依法执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深入人心!这是全国人民信赖的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的根本!然而湖南省邵阳市竟有少数几个“法律”工作人员践踏法律,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侵犯了罗德英的人权!(罗德英: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于2009年5月27日被湖南邵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刑拘,同年7月逮捕。2010年7月7日洞口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洞口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公开开庭审判。该“案”三次退邵阳市公安补充侦察,洞口法院三次开庭“审判”。2011年元月份、3月份,洞口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作了专门研究,并书面向邵阳市政法委作了汇报,因罗德英是个冤案,法院不敢判决!那么,罗德英的人权在哪方面受到了侵犯呢?

一、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公安对罗德英刑拘、逮捕都是错的,所定罪名不符合犯罪要件:

1、罗德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罗德英的公司是依法经注册批准的合法公司,不是虚有的公司!罗德英与刘世奇签订的“合同”是真的“合同书”,不是虚假“合同”!“合同诈骗罪”是以假合同为晃子蒙骗被害人,款到走人,销声匿迹,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而罗德英和刘世奇是认真履行合同职责,罗德英款到发货,刘世奇也收到了货,并且双方结了帐。至于合同书上的“化肥”变成“灭草肥”,也是罗德英征得刘世奇的同意才发货的。刘世奇收货后也没提异议并已销完,而且还按价格、金额和罗德英结了帐。这是正常的经商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拘捕罗德英是错的。

2、罗德英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的物证“假化肥”与罗德英无关。2009年4月份、2009年8月份在刘世奇、王玉峰仓库查封扣押的“产品”,不是罗德英提供的产品,不能定罗德英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侵犯了罗德英的辨认权。罗德英被抓的第一天起就提出对所扣押的“假化肥”进行辨认,但公安自始至终不让罗德英辨认,公安为什么如此害怕辨认“物证”、“证据”呢?公安为什么要剥夺罗德英的辨认权?!

三、侵犯了罗德英的辩护权。罗德英被错误拘捕后,每次提审都依法为自己的清白无罪进行辩护和申冤,但公检办案人员对罗德英的无罪辩护只字未作记录。公安更加是采取诱供、逼供、暴力供手段,妄图使罗德英屈打成招!特别是2009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4日对罗德英施行刑讯逼供,又打又骂又体罚,而且对罗的辩护词一句都不记录,检察院5次提审也不做讯问笔录、法院三次开庭头两次也未做庭审记录,第三次开庭一个月后才给罗德英补记并签名,《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中可作有罪陈述和无罪辩护,这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为什么就剥夺了呢?

四、侵犯了罗德英健康和人身安全权。罗德英在关押的两年中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一是公安办案人员亲自动手殴打罗德英。二是采取变换关押场所折磨罗德英(共九次变换关押场所)。三是让刘世奇家人到提审场所,殴打罗德英。2010年8月,在罗德英无数次强烈要求下,公、检、法带罗德英到刘世奇仓库对“物证”进行辨认时,刘世奇家人当着7、8名执法人员殴打罗德英,致使罗德英头破血流,当场昏死,急送县医院抢救治疗(有住院记录和血衣血裤为证)。罗德英在关押前身体状态良好,现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什么在法治社会里,在执法人员的手中,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呢?!如果是在社会上被坏人殴打,还想得通。但在执法人员手中被毒打,则不能接受!!!

五、罗德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罗德英是个商人,被关押的近二年合法收入被剥夺,家人精神上经济上均受到了沉重打击。父母均已年迈,身体极差,得不到罗的照顾,相反还天天为罗德英操心申冤。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罗德英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罗德英是个外地人,在邵阳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但她相信法律是能给她还以公正的。在此,罗德英郑重声明:罗德英已经被非法关押两年,有罪无罪均应依法判决,不能不了了之,更不能无限期的关押,必须立即依法释放。罗德英的正当要求如果得不到邵阳这几个少数“执法人”和“领导者”的正确答复和正确处理,将上网向社会公众寻求支援。

申诉人:罗德英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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