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湖南省邵阳市政法委领导:
我叫罗德英,女,河南省郑州市人,家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罗德英于2009年5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 刑拘,同年7月逮捕,现关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该案于2010年7月7日在洞口县法院开庭、至今未宣判。
该“案”之所以至今未宣判,是因为罗德英在法庭上依法依据进行申辨,强调本人没有销售“假化肥”,强列要求对本案经检测定为“假化肥”的物证进行辨认,是否真是本人提供的产品。好法官也是发现“证据”有问题,不敢轻率宣判。
众所周知,“物证证据”是立案的关键、是有“罪”无“罪” 的重要依据。河南省“死刑犯赵作海”被判“死缓”入狱10多年后,于去年因被害人“死者”突然活着回到村里,而被立即改判无罪释放,就是因为当年的重要证据“机井里有一具死尸”经办案民警刑讯逼供认定是赵作海杀死的,才造成今天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罗德英“案”有着与之相似的地方:
一、因为罗德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罗德英的公司是依法经注册批准的合法公司,不是虚有的公司。罗德英与刘世奇签订的“合同”是真的“合同书”,不是虚假“合同”。“合同诈骗罪”是以假合同为晃子蒙骗被害人,款到走人,销声匿迹,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而罗德英和刘世奇是认真履行合同职责,罗德英款到发货、刘世奇也收到了货,并且双方结了帐。至于合同书上的“化肥”变成“灭草肥”也是罗德英征得刘世奇的同意才发货的。刘世奇收货后也没提异议并已销完,而且还按价格、金额和罗德英结了帐。这是正常的经商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拘捕罗德英是错的。
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是假的,不是罗德英提供的产品。
“假化肥”是罗德英“案”最最重要的证据,证据的真假亦即决定了该案的真假。通观本“案”卷宗材料,证据“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罗德英的产品是2009年元月20日前生产并发售给刘世奇的,该“案”用于定罪的产品证据的(生产日期和批次号均为2009年元月25日)。所以这个证据有严重问题!
1、不让罗德英辨认“物证”。这不仅剥夺了罗德英的基本权益、更说明该“案”有假。说白了,不让当事人辨认“物证”就是怕穿包。
辨认“物证”是办案的重要程序,杀人犯确认杀人现场,指认抛尸现场,辨认杀人凶具,这个连农村妇女都懂的简单道理,公安、检察办案人员为什么就不用呢?
罗德英从被抓的第一天起直至每次提审,都坚决要求对物证进行辨认。如09年6月9日讯问笔录(卷宗材料第030页第三行)记录:罗德英答:“封存检测样品没有我签字,不能确认是我公司的货,所以检测报告我不予认可。”这句话说中了要害,急得当时的办案人员忘了让罗德英签字划押。直到6月18日才让罗德英补签字。更令人怀疑的是09年6月10日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卷宗材料046页)罗德英09年元月份给新宁县王玉峰发了一批化肥,该化肥在东安火车站,这样重要的证据,办案人员可立即前往查证,封存、扣押让罗德英去辨认, 当场抽取送检。为什么要到8月10号才到新宁县王玉峰仓库,封存送检?并且不让罗德英去辨认,这说明是在造假。
2、送检的“物证”有问题。几乎所有送检的化肥物证都是在第二现场(仓库)提取的,有失真实性(而且都是未经罗德英辨认)。09年2月11日邵阳市工商局在邵阳市供销储运仓库发现60吨灭草肥有问题并送检,事关护农大事为什么不立即查封,而让刘世奇提取运到洞口,并销往隆回、武冈等地?事关护农的产品,为什么2月11日送检,3月21日才出结果?同样是质量检测部门,为什么对在邵阳市供销储运仓库送检的化肥40天才得出结果,而在新宁县农家乐公司仓库送检的化肥3天就出结果(8月10日送检8月13日出结果)?
在洞口县中天农化公司查封的化肥不是我公司发来的货,(2010年7月7日法院开庭后,洞口法院好法官迅速带罗德英到洞口中天公司进行辨认,罗德英当场否认。因我公司产品有正规防伪标志!)。辨认“物证”当天,刘世奇家人及员工当着公、检、法人员的面百般阻挠、拳打脚踢,狂打罗德英,使罗德英住院抢救三天,造成罗德英严重的脑震荡,至今还经常头痛恶心。刘世奇武力阻挠辩认,这更加说明所封存的“物证”是假!是真的为什么不让辩认?!执法部门查封的“物证”,执法人员带当事人去辩认,这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公正判决的需要,刘世奇为什么要暴力阻挠呢? 罗德英在辩认“物证”现场,已发现仓库中(约五十吨货)有两种不同的包装,就要求公、检、法办案人员当场拨打防伪电话而遭到拒绝!刘世奇及员工,当着公、检、法办案人员的面武力干涉,已经说明辩认“物证”仓库里的货,并非罗德英发来的货。在新宁县农家乐公司的“物证”更是漏洞百出!(录王玉峰 09年6月10日在案中的证言)王玉峰:“2009年元月二十一号收到铁路货运单,货已运到东安火车站,到现在为止,我都没到东安火车站去提货,现在货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货是什么复合肥包装是什么样我都不清楚,后不久我听洞口的刘世奇讲他被骗了,他从罗德英那里购进的化肥都是假的,已被政府查封,所以我更加不会去提货。”(卷宗第046页)而在09年8月9日王玉峰又说:“我在东安火车站附近租了个农民房子做为临时仓库,将货提出存放,今年7月份,因修建207国道扩建,临时仓库被拆,我就将货转到新宁我经营的仓库中,现在这批“灭草肥”就存放在我的仓库”(见卷宗第047、048页)。疑点:□、6月份说货在什么地方都不清楚,8月份却说租房存放。□、6月份说他知道是假货,更加不会去提货,7月份又将明知是假货提回存放在仓库中。□、有铁路货运常识的人都知道货物到站后的规定,不按时提货会被按规定处置的。 以上说明王王峰的“证据”是假的,是伪证!!!
3、任意篡改“物证”结论, 制造罪名加害罗德英。案卷材料中所有的工商局、质检的鉴定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见旁证材料部分), 怎么在起诉书中却是变成了“经邵阳市工商局、邵阳市质检所检验鉴定,属假化肥”了呢? “物证”鉴定结论能任意改变吗?罪名能由主观臆想下定论吗?这不是人为的制造的假案吗? ! “不合格产品”和“假化肥”是有区别的,正如“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一样,用改变“物证”鉴定结果来改变案件性质是站不住脚的。
二、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严禁违法办案”,但邵阳公安局办案人员仍我行我素。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尹邦坤把罗德英抓来后,开口就说:你(指罗德英)交20万元,我可酌情不处理。罗德英说:“我又不犯法,为什么要交20万元。”尹邦坤说:“你不交钱,我就要你坐牢,叫你生不如死。”尹邦坤说到做到,接下来便采用各种手段对罗德英实施刑讯逼供。
1、直接动手殴打。尹邦坤多次在提审中殴打罗德英:用拳头打背部打肩部、用脚踢屁股大腿用拳头打嘴巴、双手反吊后背、不准坐、不准吃、不准喝,罗德英被其打得遍体伤!(注:有市一看守所的笔录及验伤报告为证。)罗被打伤送回看守所时,市一看守所女民警谭干部(正直、有良心的好民警),见到罗满身是伤就当着罗的面指责尹邦坤:你们如果还殴打犯人,就不要送一看守所关押了。)(男警殴打女犯为全国之罕见)。
2、频繁更换关押场所,用这种方法来折磨罗德英。罗德英是外省人,不存在内外勾结串供案情的可能,按规定不应该如此频繁的更换关押场所。但在关押头几个月中就先后换押七个看守所(市一看两次、二看守所,新邵、隆回、洞口两次)。每次新到一个所都遭到监内人员残酷殴打折磨,真的叫人生不如死。(用换关押场所折磨在押人员为全国之罕见)。
3、尹邦坤将罗德英从看守所提出送到洞口宾馆让刘世奇(所谓的受害人)全家人殴打凌辱,那种残酷至今不堪回首。(将犯人送给所谓受害人殴打为全国之罕见)。
4、每个看守所都有提审室,但尹邦坤却多次从看守所将罗德英押到豪华宾馆审讯。男武警将女犯罪嫌疑人押到豪华宾馆开房审讯,这合法吗? (男警将女犯押到宾馆开房审讯为全国之罕见)。
5、提审女犯没有女警陪审也是不合法规的。
6、办案不公,偏护一方压制另一方。具体表现是:
1.问话记录:有利于他需要的就记录,不利于他需要的就不记。有几次审讯,罗德英据理阐述达20多分钟,他一个字都不记录。在邵阳市聚众宾馆审讯的那次,罗德英发现问话记录中记录的话与自己所说的意思是相反的,就拒绝签字。不签字他就打,打得罗德英受不了才签字。2.在“物证”的认证中,罗德英要求辩认物证,尹邦坤坚决不让辩认。“物证”就“扣押”在洞口县城,从看守所去1 0来分钟就到。到新宁县辩认,来回也只需半天时间,但尹邦坤就是不让其去辩认!是“案件的需要”吗?而刘世奇所说的所谓的“证据”,刘世奇说到哪,尹邦坤就查到哪。试问:尹邦坤你在为谁办案?有法律依据吗?你的法律还有“公正”二字吗?为什么不让罗德英辩认“物证”?
“假化肥”是一把杀人刀子,是本“案”的凶器,为什么不能辩认?
为什么要把“不合格产品”改成“假化肥”,目的何在??
为什么把罗德英从看守所押出来让刘世奇全家人暴打?是谁指使你这样做的?谁给了你这样的权利?
为什么看守所设立有提审室,你不在提审室提审、而到市区宾馆开房呢?动机是什么?还是你们的办案经费太多了!
为什么用变换关押场所来折磨罗德英?你为什么一定要让 罗德英生不如死?
为什么剥夺罗德英的基本权益?你们的眼里,还有国法吗?
尊敬的邵阳市政法委、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以上6个“为什么”,尹邦坤必须在这几天内当面给我回答。想不到湖南公安队伍竟然有如此歹毒的警察,难怪邵阳社会治安这么难整。
综上所述:罗德英案是一起冤假错案,应立即依法无罪释放罗德英。并对违法办案的民警尹邦坤进行严厉查处。恳请邵阳市政法委领导依法查证事实、依法为民作主、依法为民平冤,我们全家将永远铭记执法部门的大恩大德!继续为国家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特此申诉
申诉人:罗德英
2010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