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庆冤死 高检:陈肇敏可防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3日电)前空军作战司令陈肇敏等军官在江国庆案被控涉及不当取供,因逾追诉期获不起诉处分。高检署今天发回北检续查,并认为陈肇敏对江国庆遭违法取供、进而被枪决,客观上能够预见。

空军作战司令部民国85年间发生女童遭性侵杀害案,当时被控犯案的士兵江国庆于86年遭军方枪决。台北地检署5月间侦结,依强奸杀人罪起诉另一士兵许荣洲,并认定江国庆遭不当取供,疑遭错杀。但被害人家属控告陈肇敏等人部分,检方不起诉处分。

这9名军官包括陈肇敏及案发当时的军法室主任曹嘉生、军事主任检察官赵台生、军事检察官黄瑞鹏、空军总司令部反情报队参谋官柯仲庆、邓震环、空军松山指挥部保防官李书强、何祖耀、李植仁。

承办本案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就滥权追诉的部分依职权送请再议;告诉人、江国庆母亲王彩莲也声请再议。高检署检察长审酌后,认为原检察官侦查尚未完备,再议有理由,发回北检续行侦查。

高检署指出,有追诉犯罪职权的曹嘉生、黄瑞鹏与不具追诉犯罪职务的陈肇敏、赵台生、柯仲庆、邓震环、李书强等人,对于江国庆以执行禁闭处分替代羁押,涉嫌私行拘禁,江国庆在违法取供的情况下自白犯罪。陈肇敏等人对江国庆最终执行枪决的结果,客观上能够预见。

高检署表示,原检察官并未审酌曹嘉生、黄瑞鹏是否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项滥权追诉致死罪,也未审酌陈肇敏、赵台生、柯仲庆、邓震环、李书强是否适用刑法第302条第2项私行拘禁致死罪。这些较重的罪名如果成立,陈肇敏等人的追诉权时效则尚未完成,仍得追诉。

高检署说,刑法的杀人罪,包括积极行为杀人及消极行为杀人。陈肇敏等人对江国庆所作的禁闭处分,取得江的自白,让江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他们是否适用刑法第15条“杀人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检察官也应一并注意。

至于何祖耀、李植仁部分。高检署表示,由于何祖耀是现役军人,普通法院没有无审判权,且李植仁已死亡,原检察官就此部分不起诉处分,并无不合,且王彩莲并未对2人声请再议,所以2人的不起诉处分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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