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元禁刀”只是“掩耳盗铃”

【新唐人2011年4月20日讯】日前,由中共深圳市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送市法制办审查。引起民众炮轰。“ 男人都带着强奸工具上街,咋处罚?”

据南方日报消息,该“决定”要求,这类危险性刀具的销售单位要在决定生效后的10日内,将其危险性刀具的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备案的,公安机关将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刀具销售单位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封闭式柜台等安全防范设施,并务必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如有违法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携带危险性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携带人要采取防护措施。而这些场所的管理人员发现携带者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且告知后仍拒不改正的,则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这一携带者也将被处以100元罚款。

众所周知,深圳曾出现过骇人听闻的“砍手党”,就是犯罪份子为了抢劫你手中的包或其它值钱的东西,直接用刀砍掉你的臂膀。应该说,这些规定相当全面地考虑到了深圳随意买卖刀具可能带来的危害,全社会动员的“禁刀”措施也相当得力,为那些可能随意买刀作案的阿飞甚至“砍手党”们设置了一些作案的“门槛”,从这个意义上说,“禁刀”之举应当说是有效的,也是必须的。

有评论人士说,问题的关键是假如有人想行凶,非要在你规定的那个时间买刀吗?不必说累犯,作案工具可以说样样都有,随时在身,你只在这个时间禁刀,有何作用?即便是新的“不良份子”,他难道不会在你禁刀之前,赶个紧,先买两把刀藏起来?

再就是非要在深圳买刀吗?你在深圳禁,他在广州买,你在广州禁,他在佛山买,你在广东禁,他在湖南买。这是一个天涯何处不卖刀的时代,深圳一个城市禁刀,不仅无效而且还很“可笑”,有一点“掩耳盗铃”的味道!

更进一步说,犯罪份子行凶非要用刀吗?根据全国各地的恶性突发案件的情况来看,犯罪份子除了用刀伤人之外,还有用枪,用锤,用石头,用雷管炸药,甚至还有用汽车的。如果只大面积大规模大声势地禁刀,势必会让犯罪份子用其它的办法(不排除更极端的办法)采取行动,以达到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目的。

退一步说,如果真有人想到以刀作案,用身份证什么难道是问题吗?罚款是问题吗?人都敢杀,还怕罚钱,而且是一百块!这些措施都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之所在,有的甚至违背常识,十分可笑。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前不久同样是为了大运会的所谓清查“高危人员“的行动。

媒体报道称,该行动从今年1月1日起,深圳警方启动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的百日行动,目前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离开了深圳。对治安高危人员的衡量标准,警方概括地解释为,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深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

评论人士说,说实话,这也是一种行动。在当今社会人员大流动的情况下,深圳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深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进行清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严重地对外来人员的歧视行为。什么叫“无正当理由”,什么叫“行踪可疑”,什么叫“构成现实威胁”,这些理由都相当模糊,相当不具操作性,而且很容易误抓误伤误赶外来民工和其他无辜的流动人员。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在网路上引起网友强烈的质疑。

网友说,看到媒体的报道,即使想换一个“正面”一点的成语,也觉得有点“免为其难”,因为这样一个“规定”,细究起来实在有太多的破绽,让人有说不出的难受,而这种难受用“掩耳盗铃”一次来形容,似乎也颇为贴切!

深圳为举办大运可谓草木皆兵,此前深圳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100天里将8万余名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赶出深圳,引起民众炮轰。

民众对于这无聊的浪费嗤之以鼻,恶评连连,“重回石器时代算了。”;“卖西瓜的表示压力很大!”;“这是天朝的伟大壮举,世界历史绝无仅有”;“ 被精神控制的国家啊,精神病就多,尤其是不能被精神控制的,行为异于他人,就属于精神病。”; “ 中国特色啊,不服不行!”;““拆哪国是世界上冶安最□的国家之一”不是我们自己吹的,而是实实在在的。”

不少网友还为当局罗列出各种可能犯罪的物件,嘲讽草木皆兵的社会:“何不把深圳所有的砖头都封起来啊?”;“买 木棍、石头、砖头 也实名吗?”;“ 石头也应该禁止,以免再发生丛飞遗孀的惨剧”;“ 凡是指甲过长者,应列为危险分子”;“ 凡是长门牙者,尤其是大板牙,应列为危险分子”;“ 男人都带着强奸工具上街,咋处罚?”;“ 最好能在菜刀上安装GPS。”

──转自《网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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