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1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预算法,明定政府机关等禁止置入性行销。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表示乐见,也盼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早日审议通过,让反置入性行销能确实执行。
针对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销,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预算法,规定政府各机关暨公营事业、政府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与转投资事业,都禁止置入性行销。
NCC发言人陈正仓表示,NCC不管新闻或节目中置入性行销的预算来源,NCC着重的是新闻或节目的呈现,是否是置入性行销。
立法院会决议建议行政部门,将“广告”、“节目”、“新闻”明确加以区分,尽速将相关修法送立法院审议,以免混淆阅听大众。陈正仓表示,NCC传播内容处等部门早已启动相关工作,将会尽速提出因应方案。
立法院修正通过的预算法,规定基于行政中立、维护新闻自由及人民权益,政府各机关暨公营事业、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财团法人,以及政府转投资资本50%以上的转投资事业,编列预算办理政策宣导时,应明确标示为广告,且揭示办理或赞助机关、单位名称,并不得以置入性行销方式进行。
陈正仓表示,NCC很早就注意到置入性行销的严重性,着手修订卫星广播电视法,已在去年完成修法,送行政院核定。
他说,乐见立法院通过修正预算法,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销,相关配套措施,NCC已经启动;他同时期盼卫广法能早日送立法院审议通过,让反置入性行销能确实执行。
NCC版卫广法修正草案明确定义“置入性行销”,为事业、机关、团体或个人行销或宣传,基于有偿或对价关系,在节目中呈现特定观念、商品、商标或其他相关资讯、特征的行为。
草案规定,卫广事业原则上虽然可以播出政府政令宣导或广告,但有限制。也就是说,业者不得播送有政府出资、制作、赞助或置入性行销,而且有候选人参加或以候选人为题材的节目或广告,也不得播送未揭露政府出资、制作讯息的节目,以避免政府藉公权力掌控,落实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精神。
草案明白规定,“新闻报导”及“儿童节目”不得进行置入性行销,违者处以新台币40万到200万元罚款,也就是新闻专题报导或谈话性节目不受限制。
陈正仓解释,政府置入性行销绝对禁止,但若是政府出资赞助的节目,节目前后必须明显揭露;但有关候选人的部分,则是完全禁止。
考量市场需求,草案增订规定:除了新闻报导和儿童节目外,允许如体育、综艺、戏剧、资讯、谈话性节目依规定进行置入性行销,但必须在节目播送前、后,明显揭露置入者的讯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