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温家宝先生:我可以把你家的沙发卖给你吗?

【新唐人2010年4月6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先生:

看温先生每日奔走于中国大地,国务繁忙鞍马劳顿,本不应打扰,然有一疑问在心,不问则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故今日有此一问,烦请温先生抽空解答。

温先生,如果你家里有一漂亮的大沙发,如果我指着这个大沙发对你说:温先生,这个沙发是你的,但由我代替你行使所有权。现在我要把沙发卖给你,你必须买,否则你就得蹲地上,你会怎么回答?

估计你会发雷霆之怒,因为这实在是荒唐到家白痴到底的问题:沙发是你的,我绝对没有权利拿着你的沙发逼着你买下,否则这个世界将不成为一个世界了。

那么,有以下问题请温先生回答:

1、中国的国有土地是不是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那么在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是个什么意思呢?

看看宪法中的其它相关条款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肯定:“全民所有”=“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规定“全体国民所有的财产”其实也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比如说土地,是全体国民的也同时就是国家的。然后呢,全体国民并不直接行使所有权,国家也不行使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也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老百姓不管事儿,你国务院操心就行了,且放心着呢。

(所谓“国家”,到底能否成为国内法的主体,此处暂且不论)

2、土地是全体国民自己的,现在老百姓要解决基本人权住宅问题用地怎么办?难道用自己的地造房子还需要付钱给别人买地吗???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在实践中,基本都是开发商买地付钱然后造房子卖给老百姓,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实是老百姓支付的钱,给了地方政府了。也有所谓集资买地建房想省钱的,但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还有所谓经济适用房,土地费用低房价也低,但覆盖不了所有的人,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土地本来是全体国民自己的啊,为什么国民解决自己的基本人权住房问题反而要付钱给并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地方政府”买地先呢? ? ?全世界有比这更荒唐的事情吗???

筹集建设资金?国民的消费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他全部收入都用于买房子了,还有能力消费其他商品吗?

3、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免除土地出让金得到第一套房子

如果基本住宅第一套房屋的土地是免费的(本来也就应该如此,因为土地是全体国民的,不是地方政府的),那么国民自然会降低买房的支出,也就有能力扩大其它方面的消费支出,经济一样的发展壮大,国家的税收也会有保障,这么简单的道理应该是稍有经济学知识的人都懂的吧?

即使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征收土地出让金,也是应该针对购买购买第二套房屋的人,以及用于营利用途的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地。

这些粗浅的道理,以温先生的才学自然是应该早就知晓,无需我赘言,那么就应该领导政府付诸实施。中国的错误房地产政策已经推行多年,带给民众极大伤害,注定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败笔,期温先生能够以大气魄大手笔予以改革,制定全体公民购买第一套房屋免除土地使用金的政策,于国于民,皆为一大良策,望早行之。

──网络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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