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官欧打八旬革命老战士(组图)

【新唐人2009年7月4日讯】首先让大家详细了解老人的情况,下面我介绍一下这位老人:老人叫王德贵,原籍辽阳华子镇1932年生人,三岁丧母,八岁时父亲去世,1944年(12 岁)当儿童团,参加区小队、县大队,1947年(15岁)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三十八军汽车团。参加辽沈战役!平津等战役!南下,打到两广…… 1950年随部队入朝成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多次立功受奖,并受到军旅记者魏巍的采访。1954年10月转业回沈阳。就是这样一个老人,老战士在今天却受到了令人发指的屈辱!

在2009年4月23日早8点老人与妻子去找沈河区委张书记,这时驱车赶来的法官王军舰,不由分说就往车上拽这对老夫妻。老人不上车,法官王军舰就对其大打出手!向老人的头部连打几拳,老人眼前一黑屎尿就全便在裤子里了。这时法官王军舰拽着老人的脖领子硬是把老人拖到车上,老人的妻子见状从车上跑下来边跑边大喊救命,跑到区人大。老人被王军舰拉回法院,并且没收了老人在用于上访的一些资料(其中就有老人在战场立功受奖的大照片等等)因为嫌老人臭,让老人在一边等着,这时区人大闫主任打来电话,说要到法院去,这才让老人先回家,至今没有下文。

这位“人民的法官”出手可够狠的他能把老人打的屎、尿都便在裤子里。“人民法官”王军舰打人最让人搞不懂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王军舰是法院的信访主任,他为什么要到区委去打人?老人要是违犯了治安条例,理应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案子没这么快吧!就归到法院处理了…… 这是王军舰的违法越权之举,以身试法。

第二:王军舰为什么工作那么积极?早8.30上班,不到8点就去执行公务!另外老人这次去找区委书记是有其他的事情,法官王军舰为什么剥夺老人见区委书记的权力,这是严重的侵害了老人做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样昏庸的法官、只能打人的法官在法制社会的今天……

第三:沈阳市沈河法院王军舰打人事过50天了,王军舰至今人影未见…… 这说明什么呢?法官打人有理无罪,杀人不犯法。这种害群之马,只会损害国家的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王军舰的恶劣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执法犯法!

老人被打是因为上区委找书记,也许您要问,他们为什么要去区委找书记呢?事情的原因是这样的。在1975年4月被沈河工商局给抓了,在1976年被沈河公安局拘捕,同年被沈河法院以“骗财罪”被判8年。 在此要向大家介绍的就是非法抓人、非法拘捕、非法判刑的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从沈河工商局抓人说起,工商局按刑诉法第3 条、18条法规,是没有权力抓人的,关于刑事犯罪的案件只有公、检、法办案方可产生法律效力。正因为工商局非法立案侦查的所谓证据,导致公安局的错拘、错捕及法院的错判。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法院,他们错的基础就是证据的来源,从根上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中是有权力办案,但是此案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老人案卷内没有一份是公安机关、侦察取证的证据。公安机关完全采信了工商局提供的所谓证据。这一点公安机关就是违法、这是犯罪。试问公安机关,没有能拘人、捕人的第一手证据就抓人,那么我们社会上的冤案将何其之多!我要强调的是,证据的来源及公安机关采用后的证据输送。公安机关的做法,按刑诉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公安机关除第一项,是最主要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没做之外,其于全做了。公安机关的违法由此产生了,并给法院带去了所谓犯罪证据。证据是本案对与错的根本,是违法不违法的关键。

下面让我们大家看看法院的违反刑法、刑诉法的刑事案件的判决。首先从原审对老人的定罪名说起,罪名是按刑法来衡量定罪的,本案的罪名是原审法院自己编出来的,中国刑法没有的“骗财犯"。按刑法第266条,只有“诈骗罪"。最起码的犯罪主体就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又没有法律依据,这是第一。

第二:本案一审,在三年内进行三次判决,第一次是[76]刑字122号,第二次是[77]刑字37号,第三次是[78.3.24.],也是老人被送监狱的执行时间。这一审的刑事判决,按刑诉法第150条至179条没有一条法规与本案相符合。

第三:一审在三年内进行的三次判决实行全程式秘密判决!直至老人被法院亲自送进监狱后,方知自己被判刑了,按刑法第11条150条151条,刑判一律公开进行。本案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要秘密进行?

第四:本案的刑事判决是严重违法的怪事!判决没有审判员、书记员、审判长、陪审员、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审判组织机构!判决书是怎样产生的?按照刑诉法第13条,147 条至179条,没有审判程序的判决是无法律效力的。原审的违法在老人的判决书上清楚写着呢!原审判书,是没有米,且能把饭做熟,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第五:本案的刑判三次没有任何辩护程序,想一想三年内进行三次刑事判决,被判刑的人连一次说话喊冤的机会都没有。按刑诉法第11条,32条至41 条,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那么老人辩护的权力呢?让法院给剥夺了!

第六:本案的刑事判决在三年内进行了三次!没有任何证人出庭做证的判决程序,本案没有原告人、被害人、人证、物证、主证、旁证、证言等等。按刑诉法第42条至49条来看,没有一条与本案相符的!

第七:本案的刑事判决是依照刑法的哪条?哪款判的刑?本案法院在老人被判的过程中居然改用“依照党的政策”判老人8年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法院为何不用刑法?试问法院如此的奇判是全国刑事判决的案例里没有的!是史无前例的!

第八:老人被法院长期羁押3年之久,原审法院的做法是严重违法!

第九:判刑直至送到监狱完全是由法院一家完成的,法院越权行使了公安机关的权利!本案的刑事判决是原审法院将老人送进监狱的,按刑诉法第213条“由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原审法院直接将犯人送进监狱目的就是在继续违法!原审法院对老人秘密刑判不给公安机关、派出所、家属及老人和单位判决书!这严重违反刑诉法第213条“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的法规。法院不给老人判决书直接剥夺了老人宝贵的10日内上诉权,并在监狱为老人办理了坑害下半生的“委托管理”至今日没有终止手续!

试问法院34年后的今天老人也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执行的哪条法规?法院给老人办理委托管理危害如下:1.老人在监狱里没有监狱人员的编制而是被监狱定为沈河法院的寄押人员,在此不能上诉.申诉.减刑.保释.保外等等。2.监狱发现判决书有错误也无权提出抗诉。3.老人的所谓服刑期满但至今没有释放证明等合法手续……4.法院一审判决的三不归。按刑诉法150条至179条有三种类型的判决程序:(1)“公诉案件”,本案没有公诉人。(2)“自诉案件”,本案没有原告人、被害人。(3)“简易案件”,法律规定是判三年以下,老人是被秘密判刑八年。

原审对老人的判决书,老人在监狱服刑六年后,法院还在修改老人的判决书,这在监狱档案有证据可查。老人也可提供没有公章,原审被修改过的判决书。这严重违反刑诉法第44至 49条。原审在判决书的内容里改了又改,错了又错,错字、丢字,地点错、省份错,这样的判决何言能公正有效地执行法律!

老人出狱后至今一直在奔走于各有关部门,要求沈河法院为他的案件重新定论!在2008年5月,沈河法院为制止老人的上访在奥运会前沈河法院为老人开了听证会……从2008年6月起每月给老人400元的生活救助费,直至终生。但是条件特别苛刻:一句话,不许在上告了,如果再上告,停止发放400元的救助费,并收回以前发放的全部生活救助费!并让老人抄写息访保证书(原稿是沈河法院提供)。法院对老人此举有以下几种目的:

第一:沈河法院对老人案子已经承认自己有错,但不认错!用400元敷衍了事。

第二:法院用400元做封口费,以此来对付这年近80的老人,他们采用此种方法来剥夺老人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揭穿本案严重违反刑法、刑诉法的冤、假、错案。

第三:法院用停发400元和收回全部生活救助费来威胁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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