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诈骗 3台湾人在福建被判刑

【新唐人2009年6月23日讯】(中央社台北23日电)中国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台湾人为首的诈骗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包括3名台湾人在内的15名被告被判刑,主嫌陈姓台湾人仍在逃。

据新华社报导,这是一起台湾人在大陆设立据点、针对台湾民众进行诈骗的案件,非法获利2218.85万元新台币。

一审判决结果,台湾人翁献能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台湾人骆昭仪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台湾人卓冬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12名大陆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初陈姓台湾人为了骗取台湾购物公司客户的钱财,出资购买电脑、电话机、路由器等设备,租用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一楼层作为场地,开办“三明雅特网络咨询公司”,但未依法注册。

陈某聘请台湾人翁献能、骆昭仪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下设4个小组,先后雇佣卢艺斌、曾火旺等10多名大陆人及台湾人卓冬美作为工作人员,按各自分工共同进行诈骗活动。

法院查明,诈骗集团专门针对台湾民众诈骗,由翁献能、骆昭仪每天负责接收在台湾的陈某透过网路及电话提供的台湾东森、雅虎购物公司客户资料及用于存取诈骗赃款的银行账号,由翁献能将获取的客户资料及账号分发给各小组以进行诈骗活动。

据统计,从2008年4月10日起至同年6月2日,诈骗集团共计诈骗台湾民众2218.85万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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