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莫少平:我为法轮功辩护的理由

【新唐人12月08日讯】根据明慧网报导,每天都有多起法轮功学员因为从网络上下载讲述法轮功情况的资料,并传递给别人看而被中共法庭判刑的消息。北京律师莫少平几年来一直为找到他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无罪辩护,他表示多年来他的辩护意见始终是如一的,那就是法轮功学员无罪。在接受本台记者专访时,他从法律的4个层面谈到了辩护的法律依据,下面请看报导。

莫少平律师说,从司法的层面,对任何一个行为要进行处罚、认定犯罪的话,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把在网上看到一些文章传给别人看,本身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本身也是一种信息交流,是公民的权利。

莫少平:“所以法轮功学员,甚至给别人一些光盘看,或者下载了一些文章,或者一些什么东西,散发给其他人看,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你就不能把它认定为犯罪,不能对它进行处罚。”

莫少平律师说,从国际公约层面,公民享有信息交流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也是中国政府加入的很多国际公约确认的,比如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等。

莫少平:“从遵守国际公约的角度来讲,中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能把法轮功学员,因为他传递了或者散发了一些他下载下来的,他认为好的一些文章,比如法轮功方面的一些文章,然后就去制裁他,把他认定为犯罪。”

莫少平律师表示,宗教信仰自由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是个必须信奉的基本的理念,而且法律本身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不能规范人的思想和信仰,这是一个公认的原则,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可以进行讨论、批评,但不能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你的信仰,我就把你当做罪犯抓起来。

莫少平:“一个人无论信仰什么,只要对他人没有造成侵害,你都应该尊重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来讲,你都应该尊重他这种信仰。”

多年来莫少平律师梳理了中国颁布的所有法律,认为全国人大颁布的决议也好,或者是两高──也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好,都没有把法轮功给认定成什么“邪教”,只有在两高的一个通知里,把法轮功认定是“邪教”,这本身是违反中国立法法的规定的。

莫少平:“把一个组织认定为邪教,这是一个重大的宪法和法律问题,那么你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一些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这种形式你才能予以确认,特别是你以限制人身的自由,把它定位罪的话,必须是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才能确定,而不能仅仅通过两高的一个什么通知,就把一个组织认定是邪教组织,从立法法的角度是站不住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违宪的。”

莫少平1958年出生,爷爷曾是国民党的国大代表,搞教育,办学校。文革中被批斗不甘受辱投河自尽。外公曾留学日本和美国,是个基督徒,文革时被拉去批斗致死。莫少平多年来为很多被中共抓捕的民主、人权人士进行辩护,包括杨健利、刘晓波、郑恩宠、高志晟等,被业界称为人权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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