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清:編制——中共極權體制的基礎

作者:王玉清

今年以來,中國大陸經濟出現危機,房地產領域不斷爆雷,中共地方政府財政危機越來越嚴重,為了緩解危機,全國各地開始出現清退編制外人員,「編外人員被清退」成為輿論關注熱點。那麼,什麼是編制?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什麼編制外和編制內人員待遇相差如此之大?無法實現同工同酬?

如果從歷史的角度考察,「編制」一詞是中共治下的中國大陸獨有的概念,和另一個中國大陸獨有的制度——「單位制度」緊密相關,或者說,編制就是單位制度的產物。如果一個人有編制的,就屬於單位人員,沒有編制,就不屬於單位人員。因此,考察編制問題,就不得不先從中共獨有的「單位制度」說起。

單位制度是中共特有的,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中國古代是二元社會,民間和官方分立,中國不同的朝代,建立了不同的皇權制度,但是一直沒有影響民間的結構和文化傳統。單位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共竊取全國政權之前的中共占領區。

根據公開資料,1949年之前,中共在其占領的地區實行一套特殊的管理體制,即「公家人」管理。對以中共黨員為核心的「公職人員」,包括中共組織、其它團體、軍隊等成員,一律實行供給制,包括衣、食、住、行、學、生、老、病、死、傷殘等各方面。依照權力和資歷定出不同等級,確定不同的供給標準。中共的特供制度也是從那時承繼下來的。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系教授路風曾這樣描述單位「供給制」:「供給制」根據所能籌集到的財力和物資狀況進行實物分配,按照個人職務和資歷定出不同的分配標準;個人依賴供給制,依賴中共的政權系統。供給制極大壓縮以至於取消了私人生活空間,其生活完全依賴於「公家」的集體分配。

1949年,中共竊取大陸政權之後,供給制逐步變成了工資制,把各類城市人員全部納入到「單位」中。

典型的單位形成時期是從1953到1956年,即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時期,中共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剝奪工商企業的財產,建立了所謂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城市裡,把全部社會成員幾乎都納入到單位之中。單位壟斷分配機制,單位不僅提供個人生存所必須的工資、住房、公費醫療,還提供退休後的退休金和死亡之後的撫恤金,安置子女接班等。人們從搖籃到墳墓,都離不開單位。因此,單位和個人之間,不是一種工作職能關係,而更多的是一種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身分關係。

單位的核心功能是社會控制。毛澤東曾說,「我們應當進一步組織起來。我們應當將全中國絕大多數人組織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及其它各種組織裡,克服舊中國散漫無組織的狀態。」

單位是中共權力控制的延伸。在《中國單位制度》(周翼虎、楊曉民著,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3月版)中,作者分析說,單位制度的多功能性來源於中共對成員的高度控制,它要求完全取消成員的私人空間,將成員的一切活動納入中共黨的控制之下。

作者還說,單位制是官僚政治賴以生存的行政基礎,是一種權力和福利的再分配制度,它是中共將特殊權力賦予一些精英人物和追隨精英的人物的形式。因此,單位制度是中共「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沒有單位制度,中共的「公有制」就無從建立。

當然,為了保證這種供養格局,必須有相應配套的措施來作為條件和前提。於是中共通過戶籍制度,城鄉二元結構,把全體國人劃分為兩種身分——農民和城鎮戶籍,然後通過限制農民的流動遷徙以及製造工農業剪刀差,剝奪農民的所有權利,用來供養城市中的單位「公家人」。農民被固定在農村,城市人被固定在單位中。

中共占有和控制全部社會資源,用來控制單位,單位又通過控制單位成員發展的機會,以及他們在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資源,實現對單位成員的絕對支配和控制。

由此可見,中共對社會的控制是通過「單位」來實現的,而單位通過「豢養」的單位成員,來實現貫徹中共的意志。所以,從單位的本質和功能來看,中共所謂的「公有制」不僅是生產資料和財產的共有,也包括對「人」的共有,即中共所有。

2008年5月1日,中國作家陳行之在「愛思想」網站發文《中國單位制度的極權主義特性》。文中說,「這種狀態的實質就是極權主義的微觀化,是權力對人的精神世界的扭曲或者壓抑——單位系統是按照這個系統最高領導人好惡決定人或者事是與非的森嚴的價值系統,它不為任何社會正義原則所影響和左右。」

在這種在黨國一體、國家和社會合一的極權體制,人「無可逃遁」,只有依附於中共和中共政府,依附於單位。

上世紀80年代,中共進行「改革開放」,放開私營經濟,很多人不再依賴單位,而是在私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中獲得生存資源。中共與單位兩極構造所形成的基本結構有所鬆動。

但是,中共只有限地改革經濟,不改革政治體制。這種跛腳改革,使得大多數的社會資源還是被中共所控制。而中共對人的控制,則是通過從單位衍生出的編制來實現。編制內人員由此而來。

中共體制內的有編制人員除了行政機關人員(中共各級黨委,政府,人大,司法,各民主黨派等)和事業單位(如各類學校和醫院)人员,还包括各類「國有企業」人员。國企包括資源壟斷類的中央企業,菸草、電力、石油等,還有地方政府投資的地方國企,如各地的交投,城投,金投等。這些企業從人到物,都由中共控制,整個管理體制與中共政府管理類似,其管理人員都由中共任命,有中共黨組織,都必須去貫徹中共的指示。這種企業,其實不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組織,而是一種中共控制資源的制度化的形式。

這些編制內人員和中共的關係,是原有單位關係的延伸。中共利用國家財政豢養這些人,賦予這部分人特權和特殊待遇,同時,這些人也是中共利用的工具。

因此,編制外和編制內的區別,其實就是中共特權體制的體現。中共不僅在內部根據權力等級設置不同的待遇,也把中國人劃分成不同等級、类别,以有利於中共的控制。而体制内人员,是中共实现对资源、对人民控制的工具。如果中共極權體制不變,中國人就不可能實現人人平等,獲得公正與尊嚴,就永遠被區別對待。

(本文只代表個人觀點。)

(責任編輯: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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