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612基金案裁決 吳靄儀:關乎結社自由將仔細研判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11月27日訊】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日前作出裁決,5名信託人和基金祕書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分別被罰款數千港元。香港執業大律師吳靄儀表示,此案裁決的結果關乎香港人的結社自由,將仔細研判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週五(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法庭對612基金案作出裁決,指6名被告沒有為基金會進行社團登記註冊,違反了《社團條例》的相關要求,被控罪名成立。為此,5名基金信託人分別被罰款4000元,基金祕書施城威(37歲)則判罰2500元。

此案的5名被告信託人分別是: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歲)和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此案裁決前,吳靄儀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陪同下,於早上8點多提前到達法院。日前剛出獄的「傑斯」尹耀昇、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社運人士古思堯及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等人也到場旁聽,此外還有多國駐港領事館也派人員到場聽審。

散庭後,5名基金信託人與吳靄儀共同會見了媒體。吳吳靄儀表示,此案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對香港而言,其裁決結果不僅關乎幾名被告的聲譽,還關乎社會上很多人士、團體或預備組織人士的待遇處境,因此,「我們希望仔細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陳日君則在記者會上表示,自己是宗教人士,但希望案件不要與宗教自由拉上關係,作為基金會的一員,自己也是一個「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

本案的裁判官嚴舜儀用了近兩個半小時來宣讀裁決書,全長逾3萬字,其中提及本案涉及以下9個主要的爭議事項

1.《社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釋義中對適用組織的詮釋為何?

2.《條例》釋義中幹事的詮釋為何?

3.第六被告人是否成員或只是基金的代理人或獨立承包商?

4.法庭是否能依賴各項文件的內容作事實裁斷?

5.《條例》第5C條是否持續性罪行?

6.普通法免責辯護是否適用於《條例》第5C條?

7.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612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社團,及各名被告人分別是社團幹事?

8.《條例》釋義中「一人或以上的組織」若不剔除,會否出現違憲?

9.《條例》的註冊制度是否違憲?

嚴舜儀認定,「612基金」的成立目的,是為支援反修例抗爭者而成立,並非純粹處於出於慈善目的,屬於「按一定目標宗旨建立起來的集團或團體」,並按照宗旨持續運作,符合《條例》中關於「社團」的定義。各被告人並沒有在「612基金」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甚至到基金解散亦一直沒有作出註冊,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辯方則在審訊中提出異議,指現行的社團註冊制度過於模糊,並對結社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辯方律師還重申吳靄儀只是因為較熟悉相關事務故較多發言,並非擔任領導角色;至於組織規模方面,基金規模非由各被告控制,而是由香港市民決定。如果不考慮資金數量而只按照組織規模來衡量,則「612基金」的規模只是5人或6人,規模「一點也不大」。

(記者黎明綜合報導/責任編輯: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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