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1年06月22日訊】大慶法輪功學員張立新,因信仰被綁架,近日在遼寧阜新市新地看守所(阜新看守所)被迫害致腦出血。遼寧省阜新市公、檢、法、司、610系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群體滅絕性迫害,非法抓捕、關押、酷刑虐待、庭審、無罪判刑,造成眾多法輪功學員致傷、致殘、致死。特別是警察等執法人員公開犯罪。
據明慧網報導,大慶市被迫流離失所的法輪功學員張立新和丈夫白玉福,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在遼寧省阜新市彰武縣被彰武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警察綁架,二零二一年三月被彰武縣法院分別非法判刑四年、六年。近日獲悉,張立新在遼寧阜新市新地看守所被迫害致腦出血,目前正在阜新市醫院搶救。
張立新女士,67歲,原大慶石油管理局物業二公司乘風熱力分公司職工;丈夫白玉福,67歲,原大慶市石油管理局測井公司武保科科長。一九九六年九月,張立新和丈夫白玉福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在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張立新和白玉福屢遭迫害,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
一、和平請願,張立新被非法關押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張立新去省政府說明法輪功事實真相,在大慶火車站遭綁架,被轄區大慶市讓胡路區公安分局創新派出所截回非法關押迫害了一天,之後又多次被創新派出所警察李軍非法傳喚,還因此被關押迫害過一宿。
二零零零年五月九日,張立新進京和平請願,被綁架到大慶駐京辦事處,遭駐京辦的(時任大慶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張國軍的毒打。張立新被截回到大慶市讓胡路區拘留所,被非法關押迫害了半個月。
二、參加集體煉功,張立新被非法關押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張立新在大慶石油管理局參加集體煉功,被綁架到大慶市看守所,二十多名女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擁擠、悶熱的一個房間裏,女警有時強迫法輪功學員穿著內褲在大鋪上站成一排,逐個進行毒打謾罵,極盡人格侮辱。
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張立新又被轉往大慶市薩爾圖區拘留所關押迫害。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張立新被放回後,又被大慶物業二公司書記李風明指使騙去強行洗腦迫害了一個月。
三、張立新和白玉福一同被綁架,張立新被非法勞教一年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張立新和白玉福發放真相資料,被創新派出所警察綁架;十二月六日,白玉福被單位測井公司帶回單位,並被撤銷了武保科科長職務,年底被迫買斷工齡。張立新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迫害三十八天;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張立新被非法勞教一年,非法關押到哈爾濱戒毒勞教所迫害。
四、張立新和白玉福又一同被綁架,白玉福被非法勞教兩年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早六點多,大慶市東湖公安分局警察闖到張立新家抄家,將張立新和白玉福一同綁架。在東湖公安分局,張立新被一警察用拳頭猛擊其胸部,致使其胸部腫脹、瘀血青紫、疼痛不堪。當天下午,張立新被劫持到大慶市看守所406監室,她不穿號服、不報號、喊「法輪大法好」。她被強制坐鐵椅子上遭非法提審。九月三十日,張立新被放回家。
在大慶市龍鳳看守所,白玉福被野蠻插管灌食;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白玉福被非法勞教兩年,非法關押在大慶勞教所被迫害了半年之久,又被轉到綏化勞教所非法關押迫害了一年半。在勞教所,白玉福和其他法輪功學員被奴役,編製汽車坐墊、裝牙籤、製作服裝等,每天幹活時間長達十多個小時,每天幹不完活會遭到打罵、懲罰、關小號等。
五、走在小區的路上,張立新被綁架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張立新騎著自行車走在小區的路上,被埋伏在路上的大慶公安局國保支隊馮海波等警察夥同東湖公安分局片警鄒紹剛綁架、抄家,家裏六台打印機、兩個電腦、所有大法書、師父法像、六個煉功的mp3、做書工具、所有大小U盤、兩個大硬盤、兩部手機,還有一千五百元錢全部搶走,就連手機充電器也都搶走了。
抄家時,白玉福沒在家,兩個女兒一個在國外,一個在外地念大學,家裏只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2歲老母親。當天晚上,張立新老母親把大便便在褲子裏,弄得到處都是,物業的人一看收拾不了,沒法下手。物業領導給警察打電話,張立新才被放回。
六、流離失所,張立新和白玉福被枉判四年、六年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張立新和白玉福被大慶市東湖公安分局警察綁架,白玉福第二天被辦了「保外」,張立新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九年五月,白玉福又被通知批捕並等待開庭。張立新和白玉福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張立新和白玉福在遼寧省阜新市彰武縣張立新的妹妹家,被彰武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警察綁架,分別被非法關押在阜新市新地看守所、彰武縣看守所迫害。城南派出所為了幹出點「成績」來,到千里之外的大慶市找所謂的「證據」。家屬多次要人,有個警察還揚言:一定要重判。
阜新市彰武縣公檢法相互勾結,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張立新和白玉福被彰武縣法院非法視頻開庭,儘管所有「證據」全被辯護律師依法否定,公訴人最後還是無視法律,給張立新量刑1~3年的刑期;白玉福量刑4~5年的刑期。三月二十三日獲悉,張立新被非法判刑四年,白玉福被非法判刑六年。
資料來源:明慧網
(文字整理:張信燕/責任編輯: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