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全文公布 重案由駐港公署偵辦送中審理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7月01日訊】中共官媒週二深夜發布了港版國安法的全文。該法案明文規定,出現所謂「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等情況的重案,將由中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立案偵查,並由中共最高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檢控,由中共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審判。這意味著,對北京認定的「重案」,香港政府和司法機構完全沒有插手餘地。

當地時間6月30日深夜23時許,新華社正式對外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全文。該法案總共由六大章組成。其中一些章節內容涉及到港人特別敏感的「送中」內容,引起外界的特別關注。

法案第五章第48條則明文規定,中央政府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簡稱「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行使相關權力,而駐港國安公署的人員由中共中央政府的國安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第51條則規定,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由中共中央財政保障。

第四章第40條雖然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同時又規定該法案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中的第5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經香港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北京批准,將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其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其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其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根據第56條規定,上述涉及國安的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中共最高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中共最高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從這些規定看來,凡是被中共當局判定符合第55條規定的國安案件,從偵辦到檢控再到審判,全程由中共中央直接掌控,涉案人員也可能被送到中國大陸去進行審判,香港政府和香港司法機構根本沒有插手的餘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這部法案的第二章中第12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來負責香港的國安事務,承擔相關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同時,根據該法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香港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它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也不受司法复核。

根據第13條規定,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按 第16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根據第15條規定,中央政府將給香港國安委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對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而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將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

第1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並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

第1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也將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來負責國安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它相關法律事務。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也由行政長官任命。

這些規定意味著,即使北京不「行使管轄權」的國安案件,也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下,由港首領導的國安委指派港警和律政司的特別機構處理,並且可以「暗箱操作」,完全不受當地政府監督。

在第三章中,該法案將有關國安案件的罪行劃分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4種類型。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其定罪和量刑標準,基本照搬大陸國安法。

另外,法案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也就是說,北京當局暫時不追究該法案立法前港人的行為。

最後,該法案宣布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記者唐迪綜合報導/責任編輯: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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