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明:為什麼德國總理不可能出現終身制?

在國際上廣泛譴責中共中央妄圖取消中國憲法中「國家主席任期不超過兩任」的限制時,中共喉舌主導的輿論為之開脫說,「德國的總理也沒有任期限制」,也可能搞終身制,云云。這種說法有根據嗎?

聯邦德國的《基本法》(憲法)確實沒有規定總理任期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阿登納續任共三屆半,科爾續任共四屆十六年,2017年默克爾剛開始第四屆,跟其他政黨聯合執政搭建政府班子十分艱難。從經驗上看,德國的政治領導人不可能實現終身制。阿登納是聯邦德國的主要創建人,功勛卓著,剛健穩妥。但是到了第四屆任上,年紀老邁(87歲),剛愎自用。不僅是反對黨要求他辭職,而且主要是基督教民主聯盟(執政黨)內強烈要求他辭職下台,所以四屆未滿而「自動請辭」。科爾的政績也十分亮麗。執政十六年,兩德統一,歐元統一都在他的任上完成,經濟持續穩定。但是社會民主黨的施羅德抓住了失業金政策長期不完善等破綻,突破選舉的瓶頸,贏得大選,粉碎了科爾執政二十年的美夢。默克爾作風穩健,政經內外,持續走高。本屆大選雖然又一次坐定了總理大位,但是上台伊始她就已選定了自己的接班人卡倫鮑爾(女),年僅55歲。而且新科內閣的本黨部長人選都比總理年輕,默克爾是其中唯一六十歲以上的內閣成員。如此強調年輕化,怎麼可能容忍終身制?這是德國社會的自覺民主意識,保證了執政團隊的活力和民主化。

另外還有民主的硬件早已安裝在德國的法治機制之中。德國是從納粹獨裁廢墟中重建的國家,專制的噩夢決不能忘懷,人民決不願重蹈歷史的覆轍。因此,建政前夕制定的《基本法》規定,首先,凡要修憲(例如搞終身制),必須要聯邦議會的三分之二才能通過,這是戰前的魏瑪憲法也有的條款,不幸也曾被希特拉耍陰謀突破過一次,留下了教訓;所以規定還必須有聯邦參議院的三分之二才能通過。對於獨裁野心家,這就成了無法逾越的障礙。其次,《基本法》的第1條和20條規定了人權不可侵犯,聯邦德國是民主政體,20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企圖取消民主人權規定的人,所有德國公民都有權反抗之。然後還有第79條規定,基本法的第1條和第20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修改。其三,歷史上希特拉曾經利用魏瑪憲法的漏洞,買通一些政客流氓組成多個並無群眾基礎的小黨,「合法」進入議會,然後增加納粹的支持票,讓納粹通過選票的多數,成為執政大黨。聯邦德國的《選舉法》堵塞了這個漏洞:任何政黨必須至少獲得大選5%以上的選票才能進入議會,流氓垃圾黨是較難跨越這個門檻的。(當然,2017年右派的選擇黨跨越了這個門檻,增添了歐洲的危機)。其四,1951年德國建立了憲法法院,任何發生爭議的重大法案,都將提交到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是由深諳民主人權法治精神的資深法官組成的,他們的裁定必將保障落實基本法的基本原則。這是重大的民主保險機制。

由此觀之,輕率地說,聯邦德國總理沒有任期限制,「跟今天的中國專制制度沒有區別」,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中國是一黨專制,甚至個人獨裁,毫無新聞自由的國家,而德國是分權制衡,多黨競爭,新聞自由、壓力集團眾多的穩定民主國家。未來民主中國的各族人民必將汲取中國和德國人民的歷史經驗,永遠防範獨裁統治捲土重來!

文章來源:作者(註:作者為民主中國陣線總部發言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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