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原市長黃興國被判刑12年

【新唐人2017年09月25日訊】週一,中共天津市委前代理書記、天津前市長黃興國,因「受賄罪」被判刑12年。中共官方通報中還說,黃興國檢舉了他人違紀線索,引發外界關注。

通報指,1994年到2016年,黃興國在擔任浙江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寧波市委書記、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委代理書記、市長等職務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003萬餘元。

黃興國還跟2015年8月的天津大爆炸案有牽連,那次事件中,官方稱有173人喪生。

通報提到,黃興國「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經查證屬實,因而從輕處罰」。

據報,黃興國是通過巴結江澤發跡的。同時,還和前天津市委書記張高麗關係密切。

黃興國落馬後,被批封官許願、任人唯親,栽培使用自己的人馬,搞「圈子文化」。

黃興國被指是江派安插在天津的棋子。黃興國主政寧波期間,寧波高速公路的各個出口,都豎起江澤民的巨幅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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