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迫害法輪功於法無據 追責有法可依

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從來沒講過法律。1999年以來,中共政法委系統實際上一直在執行江澤民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迫害政策。這樣的指令,江澤民是通過610人員口頭秘密傳達,沒有書面文字,更沒有紅頭文件。對諸如此類的上級命令,執行者負有責任嗎?

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給出了回答。新舊規定的最大區別就是,在新規定中取消了「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也就是說,因執行上級命令犯錯要被追究。言外之意,如果上級的命令是錯誤的,警察有權拒絕執行。新規取消了免責條款,明確了「執行命令,不能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

除公安之外,政法委系統的檢察院、法院也同樣有這樣的法律約束。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臺的《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所有參與迫害的中共各級官員,是否應該為自己的安危前途認真思考一下: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公安新規和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的新規定,與江澤民那些見不得人的邪惡密令相比較,哪個是對的,哪個是錯的,應該聽誰的?哪個是靠得住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哪個只是江澤民一人之言的歪理邪說?只有依法辦案才對自己是安全的。

令人憂心的是,包括司法界在內的很多人,至今誤以為中國法律定了法輪功為×教組織,其實並沒有這麼回事。2014年6月2日,大陸主流媒體紛紛刊登《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14個邪教組織》,文中列舉的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以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這14個官方認定的邪教組織中,並沒有中共已經持續迫害了16年的法輪功。中共官媒接二連三地高調強調官方認定的那14個邪教組織,似乎有話外之音。

抓捕誣判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中的江澤民集團勢力,沒有了所謂「×教組織」的法律根據,現在更用《刑法》第300條當救命稻草,故意錯用法律,胡攪蠻纏。

2016年3月28日,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對清華大學畢業生、法輪功學員李文非法庭審,律師余文生當庭做無罪辯護,對錯用三百條構陷法輪功說:「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這個法律真相——刑法三百條不適用於法輪功。所謂依法打壓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強加罪名,陷害法輪功。這是整個政法系統非法打壓的核心罪錯和犯罪性質。對法輪功無罪辯護十年後的今天,誰合法誰犯罪早已分明。」

去年「兩高」實施《關於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強調「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迄今為止,已經有超過二十萬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在「兩高」實名控告江澤民。這是件值得關注的大事,尤其那些參與迫害者應該有所警醒,看清形勢,抓住時機,快做選擇。但是各地出現不少法輪功學員因投遞控告江澤民訴狀而被抓捕判刑。這說明那些迫害者仍舊執迷不悟。如果法律沒有說江澤民不能控告,那為什麼迫害控江人?況且是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抓捕誣判,蓄意製造冤假錯案。難道這樣的過錯不被追責?江澤民拉人下水,已經害人不淺,為什麼還要維護江澤民呢?

中國如今處於大變局中,作為現政權打虎終極目標的江澤民已被鎖定,江派大勢已去。習近平要依法治國,而迫害法輪功於法無據,這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中共18大後的一些新法規,似乎是給迫害者量身定做的,追責治罪有法可依。那些肆意綁架的警察、惡意公訴的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難道沒看到這一切的變化,看不出司法改革的走向?迫害者的所作所為,即便現在不被追究,將來一定被追究,終身被追究。這是寫在新法規裡的,而有人依然執行的迫害政策,很快就要作為江澤民的罪狀推上歷史審判臺。

正如余文生律師3月28日在天津法庭上義正詞嚴的辯護詞:「當下庭辯的意義已不僅僅在於維護法輪功信仰的合法權利,而更為重要且切實的是制止執法者繼續參與共同犯罪,從而能夠避免其在法制健全、回歸正義的時候,走向審判臺的被告席。」

羅明春作為一個合法公民在家中被「人民警察」無理綁架、非法抄家,私人物品和維持生計的3000元現金被抄走,非法抄家時,羅明春還被綁離了現場,看不到「人民警察」所做的一切,而且隻因羅明春沒有在所謂清單上簽字,這3000元就沒有了去向和下落,就不知「丟失」到哪兒去了。有關「人民警察」的行為合不合法,相信所有懂法律的警察都能做出正確評判。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徹底的違法犯罪行為,至今還在為蠅頭小利稀裡糊塗跟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也觸犯了各種法律和正在犯下各種罪行,在不久都要為自己所做的一一去承擔。那時才後悔「得不償失」就晚了。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明確指出,對警察等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並且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取消了舊條款中的「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免責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這是再明顯不過的暗示,凡是追隨江澤民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終將逃不過被中共拋棄的命運,並且還將在法制健全、回歸正義的時候,受到法律的懲處。

其實不是所有警察都認同江澤民禍國殃民的行為的,事實上,跟隨江澤民迫害善良的行為為很多人所不齒,包括很多知道了真相的公檢法人員,甚至直接被安排參與迫害的機構中的不少人。那些還在積極參與迫害的人已顯的那麼「突出」,那麼多同僚都在冷眼旁觀你,你的所為其實給領導和同僚帶來的是麻煩。

現在還在參與迫害,那真的是在害自己,把自己與江澤民捆綁在一起的人沒有任何希望,沒有明天,沒有未來。

善意的勸告所有至今還在參與迫害的人,清醒的時候,為自己衡量衡量利弊,看看參與迫害到底能給自己帶來什麼?今天還在迫害法輪功學員,能陞官?能發財?你在執行誰的「政策」和「命令」?自身難保的江澤民犯罪集團能保得住被他們利用的人?參與迫害的所為只能給參與者增加罪證,最終成為被清算的對像。

多翻牆出去瞭解真相吧,看看真實的國內外形勢,在你們這個特殊位置上,在這個被中共和江澤民用來「整人」的位置上,真得時時要考慮為自己留條後路,通觀中共幾十年的血腥政治運動史,被中共利用來「整人」的人,沒有一個善終的,被拋棄、出賣、當「替罪羊」的悲慘結局是這個位置的人逃脫不了的宿命。

但今天,用勇氣為自己改變一切吧,那就是真正悔過自新,從現在開始不再參與迫害,善待法輪功學員,那就是在善待自己,就是在為自己留一條最大的後路。

──轉自《明慧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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