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加拿大居住標準 領取住房救濟金母親不得不趕走孩子

【新唐人2016年01月13日訊】49歲的西北地區居民Annie Thrasher和3個孩子無家可歸已一年。一個月以前,由於領到了西北地區的低收入救濟金,她租用了一個雙卧室的拖車房,和兩個分別為19歲和22歲的兒子,還有一個16歲的女兒同居一處,結束了流浪的生活。但由於他們居住條件不滿足加拿大居住標準,所以她不得不和兩個孩子分離了。

正當Thrasher慶幸告別了露宿街頭,和家人團聚的時候,卻遇上了麻煩:西北地區低收入救濟組織(N.W.T Income Support)拒絕為她的1月份的房租買單,理由是「住房擁擠」。

原來政府部門人員在調查後發現,在Thrasher所租用的雙卧室拖車房,Thrasher每晚睡覺的床是一張沙發,她的兩個兒子們過夜時共用卧室的一張床,而她的女兒則席地而眠。

為了繼續能領到低收入救濟金,Thrasher必須立即擺脫「住房擁擠」的現狀,她不得不做出一個「噩夢」一樣的決定,將22歲的兒子和16歲的女兒送出家門。

今年1月7日,Thrasher的22歲的兒子搬進了年輕流浪者收容所,而她的女兒則去親戚家的沙發上過夜。1月8日,Thrasher收到了她1月份的房租救濟金。

「他們不允許住房擁擠,但允許更多人無家可歸嗎?」Thrasher不解的抱怨道:「因為孩子們不在身邊了,我非常擔心他們,原來只是想給他們一個安全的地方呆,因為我們是個很親密的大家庭。」

雖然,西北地區租房法並沒有規定有關住房擁擠的標準,但加拿大全國的住房指南– Canadian Occupancy Standard給了「適宜居住標準」如下的定義:

一個適宜的住房,必須按照住戶家庭的結構和大小提供合適數量的卧室;而且按照國家居住標準(National Occupancy Standard)的要求,每間卧室不能超出以下的條件:

1. 一對同居的成人夫婦;

2. 一個18歲或18歲以上的未婚家庭成員;

3. 兩個18歲以下的同性兒童;

4. 最多只能容納兩個異性兒童同居,而且年齡都必須在5歲以下。

若家庭成員中的數量超過了這個「適宜居住標準」,就可能屬於「住房擁擠」的範圍以內。

但Canadian Occupancy Standard並不是法律,為此,加拿大教育、文化和就業部(ECE)的一個發言人在寫給CBC的一封郵件中說:「對低收入救濟金申請者的評估是基於個人具體情況而定的,尤其在住房救濟金方面,每個申請者的情況都很特別。」

「為了西北地區居民們的安全,當發現人員的居所過於擁擠時,ECE將協助該人員、其他部門,其他非政府組織和房東來解決問題。」

對於Thrasher,目前她只能為在外孩子們的安全祈禱,她希望有朝一日找到一份工作,這樣能為自己的大家庭找到一個穩定的住所。

(新唐人記者肖哲综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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