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制止暴行 阿富汗判11名警察有罪

【新唐人2015年05月19日訊】阿富汗一家法庭,週二判處11名警察,包括1名地區警長,一年監禁。他們被控玩忽職守,導致1名喀布爾女子遭私刑殺害。

阿富汗首都喀布爾的一家法庭,週二(5月19日)宣佈判決。

阿富汗法官穆札迪迪(SAFIULLAH MUJADIDI):「根據警方刑法第43條,你們因玩忽職守,每人被判處一年徒刑。」

法官判定,被告19名警察,有11名玩忽職守,在今年3月19日沒有盡到責任,致使27歲的女子法爾昆達遭受私刑,被野蠻毆打。其他8名警察因證據不足被釋放。

法爾昆達此前被誤指褻瀆可蘭經,因此遭到襲擊。即使後來澄清是一場誤會,仍然被大批暴徒狠毒殺害。

暴徒用木棍將法爾昆達毆打致死,之後從屋頂丟下她的屍體,再用汽車碾過,最後將她的屍體丟進河裡之前,還在喀布爾街頭拖行、焚燒。

先前,還有30位平民被逮捕,被控參與或沒有制止暴行。

法庭隨後判處4名被告死刑,包括誤指褻瀆可蘭經而被害的神職人員阿比迪恩。另外,還有8名被告被判16年監禁。

死者遇襲時,有警察在現場。事件在阿富汗引發抗議浪潮,並震驚世界,引起各界關注婦女權益問題。阿富汗總統加尼和聯合國都強烈譴責這起殘暴殺人事件。

阿富汗當局誓言快速審判這起案件。

新唐人記者唐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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