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正式控告辦案民警:逼供毀證偽造證據

【新唐人2014年12月27日訊】(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2006.7.27投毒案」在經歷了8年的反覆較量後,終於在今年8月22日實現大逆轉,由福建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當初被判死刑的嫌疑人念斌無罪。然而,被無罪釋放的念斌很快又被當地警方以「重新立案」為名限制其出境。日前,念斌正式向司法機關提起控告,要求對8年前的投毒案辦案民警涉嫌「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行為立案調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念斌正式控告8年前投毒案辦案民警

據大陸《法制晚報》報導,念斌代理律師王興日前對該媒體表示,念斌已經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控告書,控告8年前辦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鋒、游經飛在辦案過程中涉嫌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要求司法機關對此立案偵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報導稱,12月25日,念斌及其律師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12月26日上午,念斌和律師王興來到福建省檢察院提交了對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鋒、游經飛的控告書。福建省檢察院已經受理念斌的控告。

據報導,控告書中主要控告內容有3項,分別是:

一、翁其鋒、游經飛在審訊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脅控告人,對控告人進行刑訊逼供。

二、翁其鋒不光在審訊中對控告人刑訊逼供,還為了使其他的證據能夠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隱匿房東陳炎嬌還有丁雲蝦在事發后前三天做的詢問筆錄,然後重新製作和口供對的上的筆錄,對控告人進行陷害。

三、除了刑訊逼供、隱匿並重新製作詢問筆錄,翁其鋒為了把控告人和這個案件聯繫起來,還刻意篡改關鍵物證門把的提取時間和鑒定結論。

據公開的資料,念斌案,警方稱為「2006.7.27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晚,中國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的丁雲蝦與其房東陳炎嬌家兩家人在一起吃過晚飯後,共有6人產生中毒反應而被送醫。其中丁雲蝦10歲的大兒子和8歲的女兒搶救無效身亡。警方于次日立案調查,並於7月30日從死者體內檢出氟乙酸鹽成分,遂認定死者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

案發12天後,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認為投毒者為兩家的鄰居念斌,動機為丁雲蝦7月26日晚曾從念斌處搶走了一個買煙的顧客。

該案被列省級重大案件,省公安廳發給辦案警察獎金、表功以慶賀。其後,對念斌判處死刑。而案發之後的8年間,念斌持續上訴仍先後共計4次都被法院判決為死刑。

2014年8月22日案情出現大逆轉,福建省高級法院終審宣判,判決念斌無罪。但念斌被無罪釋放後很快又被當地公安重新立案,並被限制出境。由此引發法律界關於「一罪不二審」的原則討論。

法醫披露念斌案中有諸多無法解釋的「神鑒定」

就在念斌極其委託的律師到福建省檢察院提交對平潭公安局辦案民警的控告書的同一天,幫助扭轉了「念斌投毒案」的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法醫病理專業組委員、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胡志強接受大陸門戶網站新浪網的採訪,公開表示,念斌案中存在諸多無法解釋的「鑒定」,公安機關當年在偵辦念斌案到過程中的一系列「自偵自鑒」行為非常不合理。

胡志強表示,在過去的訴訟活動中,大多數從事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都是在公安機關內部,也就是說,是公安機關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中行使公權利。但這種」從自偵自鑒,到自檢自鑒,再到自審自鑒」的制度設計,把科學技術問題歸部門化了。技術鑒定人員和偵查人員作為一個單位的同事「榮辱與共」,很容易導致技術鑒定受到案情影響,這非常不合理。

胡志強披露,念斌案質譜圖公布後,作為有專門知識的司法鑒定人,他們發現了諸多無法解釋的「神鑒定」。比如,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檢出了氟乙酸鹽,但從死者的肝、胃中卻沒有檢出氟乙酸鹽;從洗乾淨的高壓鍋和鐵鍋中檢出氟乙酸鹽,在中毒死者的胃中卻未檢出氟乙酸鹽。這種現象,從科學的角度是不可能出現的。

他表示,這個案子中的死亡的兩個孩子到底因何中毒?到底是投毒還是意外事件,依據目前的證據都無法進行確定。在毒物和死因都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怎麼就可以定罪?

胡志強稱,兩個國家級的鑒定機構給出黃洋的尿樣鑒定結果是不一樣的。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結果是「沒有查到毒物」,上海市公安局對同一份樣本卻「檢查出毒物」。

他說:「同樣的樣本,不一樣的結果,肯定有一個報告不真實,或者兩個報告都有問題。作為一個有專業知識的人,起碼要問一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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