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反右運動歷史冤案紀實

【新唐人2014年12月14日訊】中國教養史奇聞:吉林市公安局1958-1月給鍾海明錯定「三反份子-反革命份子-右派份子」。

(1)吉林石油化工學校(轉吉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在1957年反右運動時對青年學生鍾海明錯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三反份子」,於1962年7月27日,學校按政策給予鍾海明平反,但該校一直沒有告知本人,單位-家屬誰也不知鍾海明1962年7月27日就已平反,並於1980年又再次甄別複查平反,化工學校一直藏匿鍾海明的平反證38年之久(1962年7月27日~2000年12月5日)。

(2)吉林市公安局42年後才給鍾海明撤銷教養處分,(自1958-1-4日~2000-12-5日)。

(3)專門製造冤假錯案的德惠市法院,31年扣壓、藏匿鍾海明檔案,查不到檔案「使鍾海明31年得不到平反」(1979~2010年)一直不承認判過鍾海明,在我由吉林省監獄管理局鎮賚四方坨子分局,政工科就業職工死亡檔案裡趙科長查找的鍾海明副檔案擇抄給我,我拿鍾海明副檔找到德惠市法院,可是德惠市法院在證據面前還一口咬定,德惠市法院「沒判過鍾海明」。

在擇抄的鐵的證件判決書背面打X蓋上法院印章,簽字,「查無此卷」2000年12月11日
終於上天有眼,鍾海明冤檔案在20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德惠市法院檔案室被我挖出鍾海明的冤檔案。由於德惠市法院會製造冤案錯判使鍾海明蹲了長達33年之久的冤獄直至死亡(1958年1月4日~1991年6月14日逝世)。

因鍾海明是富農子弟,無辜受害,公安局、德惠市法院到現在還一直不認錯!做為鍾海明的妻子,(法定代理人)董立華要求:吉林石油化工學校、吉林市公安局、德惠市法院為死者鍾海明平冤,宣告鍾海明無罪。

訴求:

為鍾海明冤案受害人之妻、法定代理人董立華上訪35年之久(1978~2014年),給董立華造成身體、生命、健康損害,精神名譽損害,家庭破碎,經濟損失無法計算,至今未得得到補償賠償。要求:吉林石油化工學校、吉林市公安局、德惠市法院給予無辜受害人董立華按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給予賠償。呼籲各機關、新聞界、社會各界、國際媒體關注。

受害人董立華 
住址:吉林省鎮賚縣四方坨子八監獄家屬區
電話:13476372845
身份證號:22232619441023926x
2014-12-14日

附記:

吉林市公安局息訴協議書(摘要)
開文介紹董立華的住址資料及案情:上訪人自上訪之日起至今連續上訪33年期間雖給予平反並得到各級公安部門小額救助,但都沒有徹底解決其訴求使其停訪息訴。為促使其儘快息訴,經我局信訪部門與上訪人溝通研究後報請市局,省廳等相關領導同意,現為其申報信訪救助資金5萬元,達成息訪協議如下:

信訪人董立華及其家屬在履行此協議後,保證不再因此事項到各級部門上訪,各級信訪部門也不再因此事項。接待任何人員的來訪。

此協議經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信訪人簽字後生效。此協議一式兩份:董立華,吉林市公安局各一份:

1. 由公安機關一次性給予董立華信訪救助資金人民幣5萬元,董立華保證對此信訪事項停訴息訪。
2. 信訪人董立華及其家屬在履行此協議後,保證不再因此事項到各級部門上訪各級信訪部門也不再因此事項。接待任何人員的來訪。
3. 此協議經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信訪人簽字後生效。此協議一式兩份:董立華,吉林市公安局各一份:甲方:吉林市公安局;乙方:董立華。

2013年3月27日

我於12月4日到吉林市公安局揣處長,關屹東科長答曰:政策變了,息訴訪截止,以前得的1萬元是偏得!還差4萬元不給。現在公安局沒有這項撥款,等於這份協議作廢!願意哪告上哪告。公安局經請示上級後,蓋公安局大印的協議,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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