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當天一大早,來自中國各地的數千名訪民再次湧入北京,許多人直奔亮馬橋聯合國使館區而去。誰知亮馬橋附近地鐵站四周口早就佈滿了警察和警車,每一個口都有四五十警察,好幾台警車,他們見到訪民就抓。遭到抓捕的江蘇失獨母親余南哲說,「我們是10點鐘到的亮馬橋地鐵站,一出地鐵口,警察就已經等好了,一個人拉一隻胳膊,就強制塞在車裡,一句話也別跟他們說,他也不讓你說。」才上午10點多,抓捕訪民的大巴車便已在久敬莊門前排起了長龍。
發表於66年前的《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就宣佈:「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但發生在「國際人權日」的這一幕,再生動不過的表明中國距離這些人人都應享有的基本人權還有多遠的距離!
不信你就去仔細讀讀這篇宣言,將其逐條與中國的現實相對照,你便會發現,其中的絕大多數人權不但在中國至今未得到實現,而且屢受踐踏。
舉例來說吧,宣言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在中國,酷刑太普遍了吧?至於「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那就更常見了,抓捕訪民,將他們統一送到久敬莊關押,不就是個眼前的例子嗎!
宣言第七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估計大多數中國民眾看到這條都要笑了,當然,不是欣慰的笑,而是苦笑,嘲笑。「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是掛在官員嘴巴上的玩意,現實中壓根就不見影子。你說周永康徐才厚在臺上的時候,老百姓在法律面前能跟他們平等嗎?
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但中國的現實卻是反過來的:任何人——當然官員除外——都可以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不是流行過一個網路熱詞叫「跨省追捕」嗎?
宣言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誰不知,中國的法院都是受黨領導的,哪裡有什麼「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沒有「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又怎麼可能有「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不用問太多的人,你只要隨便問問哪位訪民,他們都會告訴你一個與此相悖的故事。
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中國人要是享有這項權利,監獄裡就不會關著那麼多政治犯和良心犯了,家庭教會成員和法輪功學員等信仰人士就不會慘遭迫害了。
宣言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中國人有這些權利嗎?當然有,但不是在現實中,而僅僅是在憲法條文中。
—— —–
對中國而言,恐怕再沒有一個日子比「國際人權日」更難堪更具有諷刺意味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