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母鳴冤 母親死在河南滑縣看守所誰管誰責?

【新唐人2014年7月31日訊】2014年1月26日 河南省滑縣公安局看守所發生一起在押人員死亡案件,暴露了在押人員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民警麻木不仁、唯利是圖、玩忽職守,草菅人命,當地公安局濫用公權、蠻橫霸道、企圖搶屍火化掩蓋自身過錯,謾罵威脅群眾;滑縣110不出警2次,打鄭州110才出警,出警了問了2句走了,穿的衣服和偷屍著一樣,當地公安局、看守所、檢察院及相關政府部門互相推諉,無視百姓的冤屈及訴求等種種問題。

2013年8月21日,我母親因嫌疑非法經營,被河南省滑縣公安局關押在滑縣公安局看守所10號監室。在偵查階段我母親卻不明不白死在看守所內。

我母親吳粉菊現年60歲,入監時經全面體檢,身體健康。2014年1月26日17點53分,我母親不明不白死在看守所內。辦案機關和看守所為了掩蓋事實,利用特權在2014年1月26日18時10分,由公安局警車把已經沒有任何生命特徵的我母親吳粉菊,送到了河南省滑縣人民醫院門診急救室門口走廊,偽造搶救假象。2014年1月27日凌晨4點家屬趕到后,經急救室王醫生以及120急救工作人員證實,2014年1月26日18時10分送到醫院前,我母親吳粉菊已經死亡。

我母親吳粉菊死後被辦案機關和看守所將遺體放到滑縣人民醫院太平間5小時后,看守所王所長才通知我「吳粉菊已死亡」。

根據公安部2011年下發的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管理條例,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其近親屬,為什麼我母親吳粉菊死後,被送往河南省滑縣人民醫院太平間,冰凍5小時后才通知其近親屬,家屬趕到后長時間跪求看守所所長及相關領導后才被允許見我母親的屍體。

2014年1月27日,家屬要求公安局給出我母親吳粉菊死亡原因、時間和採取什麼急救措施情況說明,滑縣公安局曹局長、呂副局長、王監獄長拒絕提供我母親的死亡原因和情況,並在2014年1月27日晚20點左右,縣公安局安排滑縣新區公安保安數十人偷搶屍體送往安陽火化,車號為(豫E- K7676)白色中型麵包車,被家屬及時發現阻止。

2014年1月30日上午10時,近親屬到滑縣公安局討要說法,卻被滑縣公安局強制拘留近親屬10餘人,十幾小時,並有多名幹警用繩索棍棒對家屬進行謾罵威脅,給家屬造成了身心以及精神的嚴重傷害,對我們的傷害雪上加霜。

后經多方求告,省市檢察院及公安局無人過問,在家屬強烈要求下,我母親遺體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屍檢,如今屍檢報告顯示;被鑒定人吳粉菊系突發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導致其突發心力衰竭的主要誘發因素考慮其自身精神因素、營養條件及電解質平衡因素和死亡當日靜脈輸液的因素。

經醫學專家提供意見:無論是自身精神因素,營養條件及屍檢報告所示自身心臟基礎病變都不能成為誘發被鑒定人突發心衰力竭並死亡的直接誘因。而被鑒定人在看守 所期間的輸液治療存在明顯過錯,大量快速輸注含鉀液體應系造成被鑒定人突發心力衰竭死亡的直接及主要誘因,這與屍檢報告描述一致。此外,屍檢報告顯示被鑒 定人胃內未見任何食物殘渣,可知被鑒定人死亡前至少兩天以上未進食。

后經查我母親在看守所期間病歷及詢問獄警得知:我母親在死亡前已經病了1個多月,而看守所不但未通知家屬,甚至在家屬反覆要求探視時都予以拒絕,以致在看押的幾個月里直到我母親死亡,家屬未見過一面。

經諮詢律師,律師認為;1.我母親在拘押期間患病,看守所在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前提下,沒有盡到及時通知家屬,以及法律規定的保外就醫責任,存在明顯過錯。

2. 看守所對我母親的診療存在明顯過錯,首先:在對病情判斷不清的情況下按照胃病進行治療,其次在未掌握是否存在基礎疾病的情況下盲目進行輸液治療,錯誤的輸注含鉀液體成為造成無母親突發心力衰竭死亡的主要和直接誘因。

3.我母親在拘押期間長時間未進食,看守所未給予明確解釋,不排除虐待可能。

鑒定意見出來后,家屬四處奔波向縣、市及省級檢查機關反映問題,而檢查機關讓家屬與當地公安局及看守所協商解決,當家屬找到當地公安局討要說法,公安局無視 屍檢報告,在不做任何解釋的情況下,違背事實要求我們家屬簽字確認我母親系正常死亡,與看守所及公安局無關,態度強硬不予處理。如此一來,家屬四方奔波求 告無門,各個部門機關互相推諉,無人出面解決此問題,特向媒體朋友們求助,希望藉助媒體監督的力量,促使有關部門正視自己的問題和錯誤,還我們百姓以公 道,還社會以正義,讓生者釋懷,逝者安息.

魏志英1899833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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