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回被美國海關收繳的現金

【新唐人2014年7月9日訊】美國海關沒有限制攜帶入境的現金金額,但是如果攜帶現金或支票等貨幣工具超過等值1萬美元,需要填寫《現金或貨幣工具國際運輸報表》(Report o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Currency or Monetary Instruments),也稱FinCEN 105表,如果找不到表可以諮詢邊境官員。

有些攜帶巨額現金的華人因為某些擔心選擇瞞報,這樣一旦被查出,就會被海關與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簡稱CBP)收繳。

根據CBP公佈的信息,現金或財產被繳獲以後,CBP官員會在24小時將案件轉給上級主管核准,然後案件會轉到罰款、罰金及沒收辦公室(Fines, Penalties and Forfeitures,簡稱FP&F),FP&F會給當事人寄出繳沒通知。不過如果是在其他場合現金被收繳,執法部門不一定會給收據,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定要堅持拿到收據。據紐約資深刑事律師保爾.高伯格(Paul A. Goldberger)介紹,有一個華人替親戚送貨時現金被警察收繳,華人在現場等了4個小時堅持要警察給收據,並表示「不給收據無法向老闆交代」,「不給就不走」,最後拿到了收據,對追回被繳現金非常有幫助。

高伯格律師表示,如果沒有申報的錢被收繳了,當事人只要證明錢的來源是合法的,通常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把錢要回來,只是可能要交一點罰款。

要提醒的是,海關在計算現金是否超額時是以家庭計算的,所以如果一家三口每人帶的現金不足1萬元,但三人合計持有的現金超過1萬美元,仍然需要申報。

2013年3月1日以後,CBP將沒收的物品在司法部沒收物品網站公佈,在公佈之後30天內,當事人可以聯繫認領,如果30天以內仍然沒有認領,則CBP會作無人認領物品處理。待認領的收繳物品可以在下面網頁上查詢:http://www.forfeiture.gov/pdf/CBP/OfficialNotifica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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