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4月4日訊】行政起訴狀 原告:張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公開時略),聯繫電話(公開時略)
被告一: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中央大街,負責人劉國峰,職務局長
被告二: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分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七星農場,負責人郭玉忠,職務局長 被告三: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七星農場,負責人韓奎奎,職務所長 案由:不服監所管理行政不作為
訴訟請求: 確認三被告不安排原告會見王成的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21日,杭州律師王成在建三江被被告一和被告二拘押,3月23日,王成被送入被告三處執行行政拘留。
2014年3月25日,原告持王成妻子(姓名公開時略)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證到被告三處要求會見王成,被告三的負責人韓奎奎接受原告的會見手續后,以需要請示領導為借口拒不安排。原告遂在被告三處門外等待會見王成。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二的負責人郭玉忠到被告三的大門外詢問律師身份,並要求原告及其他律師進行登記,由於原告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會見手續,故不同意再進行登記,原告要求郭玉忠立即安排律師會見,被郭玉忠以正在研究、需要請示為借口拒絕。 三被告至今未安排原告會見王成。
國務院行政法規《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前段明確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第三款規定「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公安部《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所以,三被告未安排原告會見王成,已經嚴重違法,並且侵犯和剝奪了王成法定的會見律師的權利,是對被拘留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是在破壞法律實施。
該案,被告一曾通過媒體發布「以律師名義糾集邪教人員擾亂社會秩序被依法處理」的新聞通稿,該通稿被新華網、新浪微博「頭條新聞」等轉發,導致該案影響遍及全國,且建三江當地警權濫用大有肆虐之勢,對從外地前往該地的律師和公民大行跟蹤、盯稍、非法監視、威脅、非法傳喚、綁架、毆打、強迫失蹤等恐怖行徑,故建三江當地法院顯然不再適合管轄該案,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張磊(簽名)
2014年4月4日 附件1、起訴狀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3、原告律師證複印件。 4、原告到被告處要求會見王成的照片兩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