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院廢除競選捐款上限 爭議迭起

【新唐人2014年4月4日訊】(新唐人記者天一綜合報導)本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競選經費(Campaign Finance)問題做出關鍵判決,宣佈個人對候選人,政黨和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的捐款上限違憲,因此予以廢除。這意味著從今年中期選舉開始,個人捐款將會對美國選舉產生更深的影響。

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國會通過一系列選舉改革法案,規定個人在兩年內不得向所有候選人捐獻超過48600美元,向所有競選機構不得超過123,200美元,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國家和地方選舉被大筆金錢左右,避免候選人走向腐敗,並恢復公衆對民主選舉系統的信心。

但在本次5比4的判決中,由首席大法官約翰•儸伯茨(John Roberts)帶領的保守派大法官們認爲,競選捐款是表達政治言論的一種方式,所以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保護,不應受到限制。

「在我們的民主制度中,沒有什麽比參與選舉,支持我們的政治領袖更基本的了,」儸伯茨在審判意見中寫道。

此外,儸伯茨也並不覺得增設捐款上限就能夠預防腐敗,而且個人祇能向單一候選人捐獻2600美元的限制依然存在,可以成爲約束競選捐款的主要手段。

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支持了儸伯茨的觀點,不過他在分開的意見書中寫道,最高法院應該把所有的捐款上限都廢除。

在反對派一邊,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則認爲,這項判決會打開一座閘門,使金錢洪水般的湧入選舉,從而對美國民主產生極壞的影響。大法官史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表示,個人雖然祇能向單一候選人捐獻2600美元,但對政黨和競選機構的捐款已經可以達到無限,在方便有錢人的同時,會使普通選民的力量更加弱小。

其實,這並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做出削弱選舉法案的判決。1976年,該院在Buckley v. Valeo訟案中判定企業可以被看作是獨立個體,因此享有言論自由和向候選人捐款的權利。2010年,該院又在Citizens United v. FCC訟案判定企業、工會和政治行動委員會爲候選人做廣告的花費可以無限,所以本週的判決「祇是」這種趨勢的一種延伸。

「如果說Citizens United打開了一扇門,」佈雷耶在反對意見中寫道,「今天的判決則大概打開了一座閘門。」

從政治角度來説,週三的判決使兩大政黨同時獲益,因爲從此之後,兩黨在籌款時會更加得心應手,不必擔心法律障礙。

其次,富豪和特殊利益集團也可以將這次判決看作是一場勝利,現在他們甚至可以提出向某黨派的每一位候選人都捐助上限。在這種情況下,今年中期選舉的捐款和花費將直綫上升,而聯邦政府是否還能夠保證選舉公平,將成為很大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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