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龍口:請放過一個失去母親的女孩!

【新唐人2014年3月15日訊】山東龍口,你們已經逼死了一位母親,難道還要再逼死這位母親的女兒嗎?

4年前,李寧的母親在北京上訪,被山東龍口公安強行抓回並非法關押致死;4年後,李寧為母親申冤在北京上訪,又被龍口公安從北京強行抓回并行政拘留,關押在龍口市看守所。

短短4年,悲劇再次重演,且是驚人的相似!

李寧母親的死,我查閱過龍口市公安局的《刑事偵查卷宗》、龍口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以及龍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庭庭審筆錄》等案卷。我從這些案卷中清楚地看到,在李寧母親被秘密關押的一個月里,被龍口政府花錢雇傭的保安,不準李寧母親睡覺,天天逼著李寧母親寫檢查、寫認罪書,並多次毆打、甚至用電棍電擊李寧的母親,最後導致李寧母親慘死在龍口「黑監獄」。

而當苦苦尋找了母親一個月的李寧接到龍口公安局的通知讓她去見母親時,母親竟然已躺在了馬上就要被火化的火葬場,而且還被「孝心滿滿」的龍口公安替她為母親穿好了壽衣!

從此,李寧——這位年僅22歲的女孩、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踏上了母親曾經踏過7年的上訪路,開始了遙遙無期的上訪,並堅決拒絕龍口公安對母親遺體進行火化!

於是,在中國的山東,在山東的龍口,便有了一個誰都知道的秘密:一個人已經死了4年多,卻死不瞑目,至今還「活」在龍口市殯儀館里,等人去公證、認領、送行。

這個死不瞑目的人,便是李寧的母親。

李寧母親的死因,龍口給出的答覆是:自己用秋褲上吊自殺的。即是說,是李寧的母親自己用自己的秋褲自己把自己勒死的!而4年後,經北京京城明鑒法醫學研究所法醫學博士王鵬、副主任醫師劉洪田、法醫學碩士李生興三位法學專家對李寧的母親重新進行屍檢、鑒定后,給出的鑒定結論則是:

「1、死者李淑蓮頸項部索溝(縊溝/勒溝)系其所穿『秋褲』自縊形成的依據不足2、不排除李淑蓮被警棍多次電擊及濕毛巾反覆抽打致皮下軟組織較大面積損傷致急性腎功能衰竭等為其死因。」也就是說,第一,從李寧母親脖子上的傷痕來看,用秋褲勒死的依據不足;第二,李寧母親之死,不排除是被警棍多次電擊和濕毛巾反覆抽打后導致急性腎功能衰竭所致。

但是,龍口在沒有監控錄像為證據的前提下,依然堅持認定,李寧母親系自殺。

於是在萬般無奈之下,李寧被迫繼續選擇上訪,並在北京尋找人大代表,為母親說句公道話。

結果,就在昆明發生暴力恐怖案后的第七天,龍口出動多名警力,空降北京,將李寧一舉擒獲,而後強行拖上汽車,隨即火速押回龍口。途中,據李寧的小姨說,公安收繳了李寧的手機,不準說話、喝水,也不準小便,甚至還用膠帶綁住李寧全身!

後來李寧被關進了看守所,捂著肚子跪躺在凳子上說痛經很厲害,要求看醫生,也沒人管!還有公安訓斥她不走正道,盡勾結一些律師、記者玩邪的!甚至有個叫張修明的傢伙還對她破口大罵:操你媽,你這個不要B 臉的!

龍口公安對李寧實施行政拘留的根據和理由是,李寧在北京上訪「擾亂了當地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訓誡」。按國家《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第一,行政處罰應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即是說,龍口公安對發生在北京的違法行為無權管轄,或者說龍口公安在法律上不具備在北京行政拘留李寧的權力;第二,受處罰行為的核心要件是違法。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之規定,任何公民都有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投訴請求的權力,因此李寧在上訪並不違法;第三,李寧上訪真有不當行為,已受到北京派出所的處罰,即已被「訓誡」,那麼龍口公安在沒有獲得李寧任何違法事實的前提下,僅以北京公安對李寧的「訓誡」作為行政拘留李寧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顯然違反了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二罰」的基本原則,當屬典型的濫用行政處罰權。

此外,據我了解,此次兩會期間,國家信訪辦對如何對待各地進京上訪人員有過專門的指示,即:各地政府部門在未取得上訪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採用各種非法手段,強行將其押送回家!

所以,龍口公安拘留關押李寧,是知法犯法,濫用公權,欺負良民,嚴重違反了國家信訪辦在兩會期間對待上訪人員的指示精神!

為此,我願以一個中華人民公國公民的名義,願以一個作家的人格與良知,強烈呼籲山東龍口,放了這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姑娘,放過這位已經失去母親的女孩!

李寧曾經說過,如果我選擇沉默,讓公權力肆無忌憚,讓法律任意踐踏,我媽媽的悲劇,明天就有可能會在任何人身上重演!

山東龍口,你們已經逼死了一位母親,難道還要再逼死這位母親的女兒嗎?

2014年3月14日晚9點急就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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