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敏被非法拘禁信息公開申請書

【新唐人2014年1月5日訊】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到河南鞏義處理私事遭遇武漢公安方面非法跟蹤、監視並最終利用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強行將秦永敏先生押回武漢並對其抄家、拘留。申請人作為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屬的委託律師,對秦永敏先生被非法拘留以及一系列侵權事件依法提出此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 請 人 :謝燕益

聯繫電話:010-89036335;13520232026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3號藍堡國際中心1106室

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 郵 編 :100026

申請公開事項:

1、向申請人公布,2013年12月31日,武漢公安局誰參加了到河南鞏義非法跟蹤、監控並威脅強制利用暴力等手段侵害秦永敏夫婦的行為?誰下達的命令?目的何在?具體決策過程?決策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2、向申請人公布,秦永敏先生作為一個合法的國家公民,其前往河南鞏義處理私事以及其行程安排武漢公安方面是如何知曉的?

3、向申請人公布,2014年1月1日對秦永敏進行治安拘留的所有證據材料及法律文件、法律手續?

4、向申請人公布,2013年1月3日、1月4日,申請人受秦永敏及其家屬委託前往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拘留所及法制科提出會見當事人及查閱案卷的要求,是誰公然違法下令不讓律師與秦永敏會見,不讓律師察看卷宗,剝奪被羈押人申訴等合法權利?這一做法到底想掩蓋什麼?意欲何為?

5、向申請人公布,秦永敏先生的身體情況體檢資料?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被非法強制過程中是否受傷?遭受到何種威脅及哪些暴力對待?

6、向申請人公布,具體制定了哪些措施監控秦永敏先生?誰批准的?依據何在?決策人是否知道這種非法監控公民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誰下令在秦永敏住所附近安裝的攝像頭?誰在對其進行長期非法監控?

7、向申請人公布,今後秦永敏作為一個完全的自由公民,是否仍有不當措施將會採取?由誰決定?決策程序、決策標準、決策依據是什麼?

8、向申請人公布,對秦永敏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對秦永敏人格尊嚴、公民權利、基本人權的侵犯和蔑視同樣會對我們每一個公民以及子孫後代的人格尊嚴、公民權利、基本人權構成威脅?這種超越憲法、法律的指示命令不僅不能帶給這個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必將種下隱患貽害無窮,使得違法不公成為常態。

在這種非法維穩的常態當中,得到貫徹的永遠不會是真正的國家意志、法律意志、執政黨的意志而時常是個別人的意志。極易產生個別腐敗當權者在運用權力時不受約束比較容易塞進私貨?對秦永敏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譖越憲法法律的行為不管用多好聽的理由和詞彙加以修飾都無法掩蓋個人非法意志、個人非法利益、個人非法目的這一實質,都無法掩蓋個人非法意志時常對國家正當意志的侵奪。

違反憲法法律絕非國家之福、人民之福?對秦永敏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國家的正當意志一定是嚴格遵守憲法法律的,一定是正大光明的,一定是光明磊落問心無愧的。相反不管以任何借口違反憲法法律不敢正大光明鬼鬼祟祟的私相授予往往正是個人非法意志的體現。試想,一個國家的正當意志有什麼必要去違反憲法法律;有什麼必要去找各種借口理由;有什麼必要鬼鬼祟祟時常遮遮掩掩。

之所以不惜違反憲法、法律、暗箱操作,拿不上桌面正是由於塞進了私貨私心作崇謀取非法利益維護非法特權而已。對秦永敏及其他公民合法權利、合法訴求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通過制度變革與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權力、選擇權力、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倘使我們的國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員清正,何須維穩?到底又維誰的穩,為誰維穩?當一個公民的正當訴求無法正常表達,一個公民可以隨意被欺凌、羞辱、處置,我們的內心何以安寧?我們的國家何以安寧?

9、向申請人公布,對秦永敏的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真正的反華勢力又有能力反華者其實不是那些為底層百姓仗義執言為追求自由民主法治追求正義不懼個人安危不懼艱險困難坐論起行、不遺餘力為此鼓與呼甚至不惜坐牢犧牲者?也不是那些受到非法對待,依法抗爭堅持正道者。

真正的反華勢力有能力反華者更不是其他國家那些所謂境外勢力國際組織;真正的反華勢力有能力反華者是為了既得利益非法特權的貪官污吏腐敗特權分子利用手中權力不惜採取一切手段悖逆潮流公然亂法壓迫人民者,他們才是國家的敵人、人民的敵人,濫用職權剝奪公民權利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公義阻礙中國人民追求實現民主人權法治的和諧社會,人人享有尊嚴、平等、自由的光明前景。

10、向申請人公布,對此次秦永敏被非法侵害對其本人及家庭的傷害以及對我們整個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誰來承擔這一法律責任、政治責任、歷史責任?如果違法行為、做惡行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長此以往,這個社會的法治、公義和良善何以獨存?

申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之規定,另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律師法》三十五條,申請人作為秦永敏及其家屬的受託律師於2014年1月3日、1月4日到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多次要求依法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遭到非法拒絕,申請人作為秦永敏的代理律師以及一個普通公民提出以上請求,請依法披露為盼! 此致

青山區公安分局

申請人:謝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證據

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並深刻反省敦請書》

抄送: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武漢市青山區紀委、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委、武漢市政府、武漢市紀檢委、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檢察院、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中紀委

停止具體行政行為並深刻反省敦請書 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

並付志平局長:

貴司作出的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青公(新)行罰決字(2014)0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秦永敏進行9日拘留200元罰款是一個重大的歷史錯誤。

該決定事起於2013年12月31日,因秦永敏夫婦到河南鞏義探親訪友並聲稱準備赴京依法申請註冊中國人權觀察社團,武漢公安方面一直非法跟蹤監控其夫婦二人到鞏義,不顧一切法律與人道利用威脅恐嚇與暴力將秦永敏先生強行押回武漢,並最終對其抄家,給於治安拘留9天罰款200元的處罰。這一事件這一行徑,不僅是報復執法、違法執法,而且是公然的罪行,在此敦請有關方面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深刻反省。

首先,從實體上來說,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正當性。

該處罰決定以秦永敏先生髮表《開展政治對話,力爭和平轉型》文章為由實屬荒謬。《開展政治對話,力爭和平轉型》所主張的內容顧名思義正契合秦永敏先生多年以來在民主、人權、正義事業過程中孜孜以求一貫持守的最為可貴的品格:和平、理性、包容、共建!

其不計個人得失放下過去人生歲月出於拳拳之心,為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事業鼓與呼因言獲罪而被判三次徒刑(23年),勞教、拘留、非法拘禁不可勝數,卻仍然能以博大胸襟、以德報怨、超凡智慧因應世事。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姑且不論從正常的價值理念上看,秦永敏先生心憂天下拯諸蒼生於水火,欲救萬民于倒懸之大慈大悲菩薩襟懷。

姑且不論其倡導和平轉型與對話,不失為現代公民的責任擔當亦是現代公民的權利底線。姑且不論其倡導和平轉型與對話都是正常的政治生活、政治文明之常識、不二法門不二選擇,相較於草率盲目行事、鼓動暴力、製造仇恨、增大社會對立、隔閡亦屬十分恰當、及時和必要之舉,於國於民于黨派權貴于草野貧民無不是莫大福音,顯屬見義勇為。果能如此則國家幸甚!民族幸甚!蒼生幸甚!從法律上看,貴司以所謂違反剝奪政治權利規定之由以示懲戒,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政治權利為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貴司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對政治權利作任意擴大解釋屬於譖越行為。

貴司作為行政機關理應知曉基本人權、言論權利、思想權利、良知善願不在此限亦無法予奪。貴司悖逆潮流,昧於大勢,公然違法,亂世之際,立功心切,悍然臧害良善,天下洶洶,豈有立錐之所?縱然權勢熏天亦非福地!敢不思之?

其次,從程序上看,第一、貴司在此案發生前對秦永敏先生先進行告誡,你只要不去北京,什麼都好說云云。秦永敏作為堂堂國家公民何以獨不能去北京,莫非在貴司看來北京虎踞龍盤,龍蛇之地,險不可涉?貴司之非法要求遭到拒絕後悍然綁架秦先生並處以非法拘留,這種執法無恥已極!

從法律依據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此表述:其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關於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規定》,貴司作為行政機關理應知曉,我國目前根本不存在該政策文件,貴司為達到非法目的不惜公然造假、炮製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規範性文件,簡直冒天下之大不韙!

第二、貴司在處罰決定書中宣稱,2013年6月期間,秦永敏在境外「參与網」、「亞洲自由電台」網站發表《開展政治對話,力爭和平轉型》等文章並接受採訪,言之鑿鑿。但根據行政處罰法之規定,本案存在缺失如:在處罰前未聽取當事人申辯;處罰在先取證在後,後補手續;辦案機關明知2013年6月發生所謂違法事實置若罔聞。

2014年1月1日只因當事人不配合其非法要求而大發淫威報復執法選擇性執法;嗣後又非法阻止律師看卷,阻止會見當事人,想方設法將違法的行政行為合法化等。總之,形式上的法律處理並不能掩蓋本案的荒謬可恥違法性質。 綜上可見,不管是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動因、程序、法律依據都顯屬不當,喪失了行政正義的基本要求,是對國家公器的褻瀆和正義秩序的嚴重危害!

有鑒於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法律權威,為求真正的減少社會對抗,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會對立,要求貴司採取一切措施立即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停止對秦永敏先生繼續非法羈押,督促相關責任人向秦永敏先生賠禮道歉,尊重秦永敏先生的人格尊嚴、保障和維護其人身自由、基本人權及各項合法權益。

具體意見如下:

1、立即主動糾正錯誤停止該行政侵權行為,釋放秦永敏先生;

2、向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屬賠禮道歉;

3、對剝奪律師會見權、閱卷權的濫用職權行為依法調查懲處;

4、對非法執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懲處警示教育,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觀後效;

5、貴司集體隊伍尤其主要負責人、相關領導加強法律學習,所有直接間接侵權參与者深刻反省;

6、由於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屬長期受到監控,其本人及夫人長期生活在恐懼當中,立即撤掉所有監控措施,向秦先生及其家人作出承諾保證今後不再非法監控非法騷擾,主動履行公安機關法定職責保障其人權、自由和安全;

7、依法為秦永敏先生申請見義勇為證書及獎金,以資表彰其多年來為我國法治、人權、民主事業作出的貢獻、付出的犧牲。

8、向社會公開上述處理過程,以揚善懲惡,樹立社會正氣,為真正建立法治和諧穩定社會做出表率!

第三、關於本案的一點反思。

希望貴司所有法律同仁今後能夠摸著良心辦事。眾所周知,法治才是一個國家的最大政治,凡事只講具體的法治不講維穩不講抽象的政治、籠統的政治,這一道路更符合貫徹國家意志最切實的維護人民利益,防止在國家生活運用權力過程中塞進私貨種下不穩定的隱患。

另一個選擇是,凡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當權者都可以相機行事,都可以以籠統的講政治維穩為借口拒絕法治、變通不執行法律,各自為政各取所需,以講政治維穩等名義便宜執行法律。前後兩種方案、兩個選擇是依法治國還是維穩治國哪個更有利於貫徹國家意志追求公平正義哪個更有利於因私廢公特權腐敗塞進私貨,其實並非難以辨別!

在當前特殊的歷史時期,不宜再製造高壓、壓制公民的正當訴求,製造矛盾、對立、仇視與隔閡,應儘力相向而行,彌合分歧減小撕裂求同存異,不再迷信強權與暴力,多一些和解、善意,少一些立功心切;多一些依法辦事問心無愧少一些人血饅頭封候拜相;總之要累積善意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智慧面向未來。

在日益對立矛盾愈演愈烈高壓的特殊情勢之下,假如說誠如秦永敏先生所倡導的朝野多增進一些共識,多建設互助少猜忌臧害,通過制度變革與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權力、選擇權力、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真正依法治國,倘使我們的國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員清正,何須維穩?到底又維誰的穩,為誰維穩?

當一個公民的正當訴求無法正常表達,一個公民可以隨意被欺凌、羞辱、處置,我們的內心何以安寧?我們的國家何以安寧? 與公民為敵者,就是與這個國家為敵!當下中國已經到了不得不抉擇的時候,要麼下決心樹法立威,要麼撕下面具大殺大砍!對人民的每一份功德就像對人民的每一筆血債一樣一定會記錄在歷史上

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 謝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證據

附:《秦永敏被非法拘禁信息公開申請書》

秦永敏簡介:

秦永敏,1953年出生於漢口,1970年下放到江漢平原,一個月後因為寫書和擁有中外文學名著第一次被抓捕關押,1976年招工回城進武鋼,1978年發起武漢民主牆運動並成立四五學會,1979年創辦《鐘聲》雜誌,1981年因中共「81•9」文件判刑坐牢8年,1993年在北京起草併發起《和平憲章》運動,為此勞教兩年。

1997年鄧小平死後開始創辦中國人權觀察,1998年參加衝擊黨禁,作為中國民主黨的三個主要創始人之一判刑12年,1999年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2002年拒絕當局從監獄送往美國,2010年刑滿出獄,雖寫了幾十年書,所寫的十幾本書都被當局抄沒,此前僅在香港出過一本《中國勞教制度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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