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29日訊】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鄉政府在沒有任何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朝陽區三間房鄉甲1號實施強拆。該次強拆行為損害了原告及其它20多戶家庭的房產及其它財產權、人身權,所涉財產標的額高,涉及面廣,影響巨大。
針對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鄉人民政府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以原告為代表的行政相對人自2012年3月初開始,便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一直未被立案。經多方面及原告的多次努力,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於2013年6月對該案予以受理,但在受理的過程中,僅允許朝陽區三間房鄉三間房甲1號的產權人之一的吳明權作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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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吳明權訴朝陽區三間房鄉政府」一案通知開庭審理。而在本案中,貴院並未通知20戶人家參與訴訟。(涉案涉及20多人的合法私有財產被朝陽區三間房鄉政府非法侵害。
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份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只通知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中2名當事人參加庭審。
2013年9月9日,上述案件第一次通知開庭,朝陽區法院卻安排法警阻攔申請人之一的孫曉麗、吳明權等人進入法庭參加庭審活動,後並公然宣佈:因雙方當事人未到庭而取消當天的開庭,擇日再開庭。引起民憤。
直到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才向原告送達重新開庭的傳票,通知原告此案將於2013年11月29日9時開庭審理。但是在2013年11月28日17時多,朝陽區法院書記員初某某以電話的方式告訴原告:「因法官家裡有事,取消原定於2013年11月29日9時的庭審活動。」
原告在接到此電話時即要求朝陽區法院,就取消第二日開庭這一決定出具書面答覆,並要求提供合理的證明材料。但至今朝陽區法院仍拒絕出具任何書面答覆。2013年11月29日聯繫朝陽區法院秦法官,他說他不是主審法官,主審法官家裡有事,(合議庭組成人員一直未告知,原告只知道審理此案的法官之一有秦某某,書記員初某某)。
原告認為,朝陽區法院諸多行為表明:如果該案繼續由朝陽區法院審理,將會造成明顯不公正的審判結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案件重大複雜為由或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直接向中級法院起訴,中級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指定本管轄區其它基層法院管轄;(二)決定自己審理;(三)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區的基層法院起訴。」
現申請人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行為,為此特向貴機關申請法律監督,懇請依據法律規定責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改正錯誤,並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以挽回該事件在人民群眾中的影響。並就此案安排北京市第三法院予以公正審理。
此致
申請人:孫曉麗
2013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