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呼籲:儘快讓揭露江澤民的呂加平保外就醫

【新唐人2013年12月22日訊】呼籲儘快讓呂加平先生保外就醫。簽名郵箱:(發簽名到此郵箱)[email protected]

呂加平(1941年)曾用名:呂嘉平 上海嘉定人,在湖南工作近三十年,無黨派人士,自由撰稿人,自力從事戰略學術研究,中國二戰史研究會會員、民間戰略研究和軍事評論家。

2011年5月13日,因呂加平先生編寫的《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自2000年–2010年在網上發表的13篇文章中提到的腐敗及政治體制改革等問題,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目前正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監獄服刑。年過70的呂加平夫人于鈞藝(曾國藩玄外孫女)因幫助打字及上網發郵件,同案被判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

呂加平先生長期患有心臟病及股骨頭壞死症,在監獄服刑期間又檢查出膽結石、膽囊炎、支氣管擴張、脊椎骨質增生、糖尿病等一共七種疾病。由於年事已高,且監獄環境的惡劣及醫療條件的欠缺,長期寫作身體本來不佳的呂先生身體每況日下,不容樂觀。2011年底呂先生一度心臟病發作,而在被帶出監獄看病時還要帶上重重的手銬腳鐐。

2012年5月16日,呂加平夫人再次去監獄探視呂先生,瞭解到近期呂加平先生身體情況繼續惡化,呂夫人:「他的身體仍然很不好,經常一口一口地吐血,還有因脊椎骨質增生、和股骨頭壞死,晚上睡覺時壓著骨頭痛,睡不好覺,同時坐、站、走都不穩,很易摔跤(曾經在獄中摔過)。」

鑒於此等情況,呂加平先生家屬多次口頭及書面向湖南邵陽及北京司法機關提出呂先生保外就醫事宜,但均無任何回應。呂加平是一位年已71歲的老人,體衰多病,病情日益嚴重,目前看來「保外就醫」刻不容緩,呂加平家屬強烈要求儘快讓呂加平先生保外就醫。

呂加平先生是中國一位難得的戰略研究學者,在獄中依然堅持寫了10多篇軍事戰略分析文章(但已無法傳出)

在此呼籲廣大網友簽名聲援呂加平先生,這位敢於說真話的老人,讓其早日保外就醫,得到良好的醫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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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呂加平的判決書:【「呂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謠、誹謗、腐敗勢頭不能制止,腐敗局面繼續惡化的主要癥結,就是現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現行政治制度是共產黨領導、執政,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黨主導、決定一切,淩駕於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現行法制和法規之上,這樣又導致個人權力淩駕於黨組織集體之上。」「而現在改革近30年了,卻不僅帶來了仍然的落後,甚至更加落後,而且還帶來了一個全黨全社會的腐敗長期氾濫和各種社會危機的嚴重問題,真正做到了既落後又腐敗的『雙禍臨門』、雙管齊下、禍國殃民、不可收拾。這叫特別痛恨落後腐敗並把克服落後、剷除腐敗、企盼中國強大的全部希望、熱情和年華都寄託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國人民又怎麼去看、怎麼去想呢?」】

呂加平先生簡介:

曾用名:呂嘉平
生於1941年,上海嘉定人,現年71歲,在湖南工作近三十年,無黨派人士,自力從事戰略學術研究, 中國二戰史研究會會員、民間戰略研究和軍事評論家。著作有《陰謀與抗爭--甘迺迪總統被剌案起因剖析:豬灣事件》(學苑出版社) 和《中國的戰略失誤》(美國美中文化出版公司)

呂加平父親呂炳奎是德高望眾的老中醫,素有中國「中醫泰斗」、「中醫司令」稱號,電影《51號兵站》中男主角小老大原型。呂炳奎曾在抗日戰爭時期變賣家產組建上海嘉定外崗抗日遊擊隊,歷任江蘇省統戰部副部長、江蘇省衛生廳長、衛生部中醫司司長等職。呂加平弟呂嘉民(筆名薑戎)系暢銷書《狼圖騰》一書作者。

呂加平童年跟隨父母在動盪的戰爭中渡過,不停的在上海、松江、無錫等地上學轉學,在南京市第十一中學讀初、高中,1958年轉學北京。1959年高中畢業後去新疆支邊鍛煉,先後在新疆伊寧農四師某廠當拖拉機汽車修理工和某建築工程單位當宣教幹事,回京後到周口店首鋼某附屬工廠當炊事員。1961年8月入伍,先後在北京軍區某部和某醫院當戰士,其間入解放軍總政治部美訓班(現解放軍藝術學院前身)學習美術。1965年退伍後隨愛人從北京調到湖南邵陽,先後在綏甯縣和邵陽地區的劇團搞舞美道具工作。

自上個世紀70年代中後期,呂加平便開始自力研究軍事戰略及二戰史,其當時寫了《敦克爾克撤退之謎新解》、《論德國坦克包圍戰》、《中國抗日戰爭在二戰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軍事論文,1980年被邀請出席昆明全國二戰史研究會成立大會和學術討論會,吸收成為「中國二戰史研究會」首批會員。

自1999年科索沃戰爭起,呂加平先生開始在網上發表分析文章,並引起國際國內軍事戰略界的關注,後編著成《中國的戰略失誤》一書,在美國出版。

2001年後呂加平文章開始涉及國內政治體制探討,04年因一篇文章全家受衝擊,呂加平夫婦被從北京香山普安店的租住地遣返回湖南邵陽並被長期監控。2010年9月,呂加平夫婦突然失蹤(被73了),2011年1月18日家屬收到警方送來呂加平夫婦的逮捕通知書,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1年5月13日,在呂加平離70歲生日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呂加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0年徒刑,其夫人于鈞藝因幫呂加平打字上網等亦被判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目前呂加平先生正在戶口所在地湖南邵陽監獄服刑。
自1995年呂先生累計寫過230多篇文章,基本都在網上發表。

其中還有一些文章發表在國內一些刊物:

其中「從科索危機看美國的全球戰略」被刊登在《內參》第20期、「從北約對南動武看美國的全球新戰略」摘要刊登於《光明日報》4版及《內參》第21期、「呼喚『今日的馬歇爾』所為何來?」節選刊登於《文藝理論與批評》雜誌第五期。

起訴書如下:

北 京 市 人 民 檢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起 訴 書
                京一分檢刑訴〔2011〕70號

被告人呂加平,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30502194106142030,湖南省邵陽市歌舞團退休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經本院批准於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安迪,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610102195305230339,無業,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興盛裡6號樓24號。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經本院批准,於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鈞藝,女,1941年1月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碼:430502194101052060,湖南省祁劇院退休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經本院批准於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對本案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呂加平夥同金安迪、于鈞藝於2000年間,在本市海澱區普安店66號、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等處,編寫《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動性文章,並以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上述文章先後被「博訊新聞網」、「新世紀新聞網」等互聯網站登載,並被他人點擊流覽。

呂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謠、誹謗「腐敗勢頭不能制止,腐敗局面繼續惡化的主要癥結,就是現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現行政治制度是共產黨領導、執政,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黨主導、決定一切,淩駕於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現行法制和法規之上,這樣又導致個人權力淩駕於黨組織集體之上。」、「而現在改革近30年了,卻不僅帶來了仍然的落後,甚至更加落後,而且還帶來了一個全黨全社會的腐敗長期氾濫和各種社會危機的嚴重問題,真正做到了既落後又腐敗的『雙禍臨門』、雙管齊下、禍國殃民、不可收拾。這叫特別痛恨落後腐敗並把克服落後、剷除腐敗、企盼中國強大的全部希望、熱情和年華都寄託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國人民又怎麼去看、怎麼去想呢?」;煽動「這二十多年來中共在中國的執政黨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實際上並不存在,中國人民和中國軍隊並沒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共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空架子,它的執政地位和領導作用也早已被槍指揮党的權力倒置給破壞和顛覆了。」。呂加平等人通過上述煽動行為,妄圖達到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呂加平編寫部分文章過程中為呂提供資訊、説明修改文章稿件並進行傳播。

被告人于鈞藝在上述期間協助呂加平列印文章稿件,並以發送電子郵件、上傳至呂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

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作案後分別被查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物證、書證,到案經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目無國法,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不勝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王翠傑
代理檢察員:王燕鵬

2011年4月8日(章)
判 決 書如下:

北 京 市 第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中型初字第203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呂加平(曾用名:呂嘉平),男,69歲(1941年6月14日出生),出生地上海市,漢族,高中文化,邵陽市歌舞團退休職工,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4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海彥北京市言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金安迪,男,57歲(1953年5月23日出生),出生地陝西省咸陽市,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興盛裡6號樓24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19日被羈押,同年9月20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常衛東,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于鈞藝,女,70歲(1941年1月5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重慶市,漢族,大學文化,湖南省祁劇院退休職工。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4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石紅英,北京市英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1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王翠傑、代理偵察員王燕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加平及其指定辯護人李海彥,被告人金安迪及其指定辯護人常衛東,被告人于鈞藝及其指定辯護人石紅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呂加平夥同金安迪、于鈞藝於2000年至2010年間,在本市海澱區普安店66號、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等處,編寫《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動性文章,並以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上述文章先後被“博訊新聞網”、“新世紀新聞網”等互聯網站登載,並被他人點擊流覽。

呂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謠、誹謗“腐敗勢頭不能制止,腐敗局面繼續惡化的主要癥結,就是現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現行政治制度是共產黨領導、執政,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黨主導、決定一切,淩駕於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現行法制和法規之上,這樣又導致個人權力淩駕於黨組織集體之上。”、“而現在改革近30年了,卻不僅帶來了仍然的落後,甚至更加落後,而且還帶來了一個全黨全社會的腐敗長期氾濫和各種社會危機的嚴重問題,真正做到了既落後又腐敗的“雙禍臨門”、雙管齊下、禍國殃民、不可收拾。這叫特別痛恨落後腐敗並把克服落後、剷除腐敗、企盼中國強大的全部希望、熱情和年華都寄託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國人民又怎麼去看、怎麼去想呢?”;煽動“這二十多年來中共在中國的執政黨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實際上並不存在,中國人民和中國軍隊並沒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共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空架子,它的執政地位和領導作用也早已被槍指揮党的權力倒置給破壞和顛覆了。”。呂加平等人通過上述煽動行為,妄圖達到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呂加平編寫部分文章過程中為呂提供資訊、説明修改文章稿件並進行傳播。

被告人于鈞藝在上述期間協助呂加平列印文章稿件,並以發送電子郵件、上傳至呂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

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作案後分別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罪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物證、書證,到案經過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呂加平、於鈞藝在法庭審理中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未提出異議。

呂加平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呂加平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呂加平到案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且其已年屆七十,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于鈞藝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於鈞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於鈞藝的認罪態度較好請示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金安迪在法庭審理中辨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他無關。
金安迪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在五年以下酌情量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加平夥同金安迪、于鈞藝於2000年至2010年間,在北京海澱區普安店66號、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等處,編寫《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動性文章,並以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上述文章先後被“博訊新聞網”、“新世紀新聞網”等互聯網站上登載,並被他人點擊流覽。

呂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謠、誹謗“腐敗勢頭不能制止,腐敗局面繼續惡化的主要癥結,就是現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現行政治制度是共產黨領導、執政,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黨主導、決定一切,淩駕於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現行法制和法規之上,這樣又導致個人權力淩駕於黨組織集體之上。”、“而現在改革近30年了,卻不僅帶來了仍然的落後,甚至更加落後,而且還帶來了一個全黨全社會的腐敗長期氾濫和各種社會危機的嚴重問題,真正做到了既落後又腐敗的“雙禍臨門”、雙管齊下、禍國殃民、不可收拾。這叫特別痛恨落後腐敗並把克服落後、剷除腐敗、企盼中國強大的全部希望、熱情和年華都寄託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國人民又怎麼去看、怎麼去想呢?”;煽動“這二十多年來中共在中國的執政黨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實際上並不存在,中國人民和中國軍隊並沒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共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空架子,它的執政地位和領導作用也早已被槍指揮党的權力倒置給破壞和顛覆了。”。呂加平等人通過上述煽動行為,妄圖達到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呂加平編寫部分文章過程中為呂提供資訊、説明修改文章稿件並進行傳播。

被告人于鈞藝協助呂加平列印文章稿件,並以發送電子郵件、上傳至呂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

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作案後於2010年9月4日被查獲歸案;被告人金安迪于同年9月19日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于東東的證言證明:2003年九、十月份,他父親呂加平提出想建立一個個人網站發表文章,他就將呂加平個人主頁這個網站放置在他的個人電腦上,網址是KK8259.126.com,後來改為AA8259.126.com等。每次都是父親寫完文章後,他母親幫忙錄入發到郵箱內,他再進入父母的郵箱,如父親讓他把文章上網,他再放到網站上。他父親的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母親的郵箱位址[email protected].他母親將收集的網友位址曾經通過郵件的方式發到母親的郵箱,大概有幾百個郵箱位址。

2、證人呂嘉戈的證言證明:呂加平聽他說有一個病人是中央領導的秘書,就提出讓他把呂加平寫的材料通過這個秘書轉遞上去。大概在2005年或2006年深秋,他轉交了呂加平的文章。2006年或者2007年時,他聽說呂加平在網上發了一篇文章,還把他的名字也抖落出去了,他非常惱火,就跟呂加平吵了一架。之後,他和呂加平就沒有來往了。

3、證人胡鎖明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0年6月底7月初,他讀了呂加平寫的兩篇文章,一篇是講呂向中央檢舉了某某某的問題,另一篇是《二奸二假》。大概是在7月中旬,他給呂加平寫了封信,意思是可以補充一些證據材料,並把他家裡的電話和通信聯繫方式告訴了呂加平。大概是在7月底,呂打來電話,他給呂加平介紹了一些情況。呂加平說要把他提供的情況整理後寫一篇文章,寫好後寄給他審核。8月中旬他收到了呂加平寄來的信,但這篇文章已經在外面傳開了。他看了呂加平寫的這篇文章後很驚訝,文章內容好多都不是他的本意,篡改了他意思。

4、證人鄧桃一的證言證明:2010年8月2日上午,他和周重慶去了呂加平家,呂加平向他們講了某某某“兩奸兩假”問題,並將“某某某兩奸兩假”、“不答覆的答覆”兩份材料給他們看,呂還給他念了一封上海老幹部的信,呂加平說準備寫一篇“兩奸兩假新證據”的文章。離開時,他和周重慶各帶走了一份“兩奸兩假”、“不答覆的答覆”。8月9日上午,呂加平打電話約他到呂家,給他看了“兩奸兩假新證據”,並說再通過郵局發出去一些,還給了他50至100份,讓他幫助發,每封信都寫好了收信人和地址。第二天,他在隆回縣郵政局將呂給的信件發了出去。

5、證人劉珍球的證言證明:他通過一個姓唐的網友認識了呂加平,因為他對二戰史感興趣,就跟呂加平見了面,後呂讓他們到呂家,還給了他們一些資料,現資料就在他家裡。

6、證人唐海丁的證言證明:他是通過一個“角馬俱樂部”的組織認識呂加平的。2010年6月29日,他讓劉珍球跟他去找一下呂加平,他們跟 呂加平見面後聊了一些關於二戰歷史的問題。呂加平邀請他們去了呂家,呂加平把關於某某某的兩份文章給了他,也給了劉珍球一些資料,他回家後發現這些資料網上都有,就給銷毀了。

7、證人金陽的證言證明:2010年11月26日公安人員對她父親金安迪位於西安市夏家什字社區10號樓3單元4層12號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手提電腦等物。

8、證人張輝的證言證明:2002年時呂加平在網上發表一些文章引起關注。他得知後就和呂加平聯繫,並保持交往,後呂加平寫了一篇關於某某某黨員身份入黨問題的文章,呂加平想向軍事科學院、中央軍委、某某某辦公室,其他中央領導人秘書處辦公室等單位和個人郵寄。因當時呂加平發的信已經被有關部門攔截,所以呂加平就想讓他幫助郵寄。他把這些信全部以平信的方式投寄了。

9、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04年2月24日公安人員對北京市海澱區香山普安店66號呂加平的住處了搜查。發現並扣押了呂加平撰寫的部分文章列印稿、手稿及其使用的電腦、印表機等物品。

10、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04年3月3日公安人員對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清緣社區8-1318(上)號進行檢查,將於東東使用的電腦主機一台予以扣押。

11、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月9月11日公安人員對北京市昌平區崔村鎮秀堂村117號呂嘉戈中醫診所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並扣押《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文稿1份。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工作說明》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8月20日公安人員對邵陽市東風路175號呂加平的住處搜查,發現並扣押DELL牌筆記型電腦一台,kingston一個、多份涉案文章及部分文章的手稿等物。

1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說明》、《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8月20日呂加平兒子胡大林將家中用於上網的兩台電腦的硬碟交至公安機關(希捷牌電腦硬碟兩塊)。

14、公安機關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非郵快遞清單》、《扣押郵件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公安人員扣押了從2010年8月4日至8月17日呂加平寄出的多封信件,內含多份涉案文章。

15、公安人員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在劉珍球處扣押《關於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10頁;在鄧桃一處扣押《關於某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新證據》8份、《關於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5份。
16、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9月19日公安人員對福州市倉山區江南水都名築20-1003室金安迪的暫住處進行搜查,發現並扣押筆記型電腦3台等物,提取文章《關於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23份,《上面對“二奸二假”一文“不答覆”的答覆與該文究竟是謠言還是事實》15份,《關於某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新證據》15份,《二十多年來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1份。

17、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11月26日在金陽的見證下扣押手提電腦1台等物。

18、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頁面截屏圖像、分頁檔分別證明:
(1)2010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usc.cuhk.edu.hk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未顯示網路發佈時間,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個。

(2)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maostudy.org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1月15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1月2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2個。

(3)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o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1月14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8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
(4)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某某某的成功法寶:進行串連的四種方式與“雙重標準”》,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2月7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9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
(5)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私下串連--中共三代領導人的成功之訣》,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4年2月28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3個
(6)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楊某將軍人民感謝你說真話》,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wyzxsx.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7年3月29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個, 共計點擊流覽6442次。

(7)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newcenturynews.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7年5月27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8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共計點擊流覽155次,回復51篇。

(8)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私賣臺灣主權真相和後果的揭示與分析》,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共計點擊流覽194次。

(9)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有關某某某私賣臺灣主權史實的補充材料》,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xun.com 的網站,該文章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7個,共計點擊流覽968次,回復1篇。

(10)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拉薩藏獨暴亂事件為什麼沒事先制止》,該網站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maoflag.net 的網站,該文章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8年4月29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9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共計點擊流覽2768次,回復12篇。

(11)、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關於某某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epochtimes.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10年1月9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9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4個,共計點擊流覽2373次,回復8篇。

(12)、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二奸二假”上書某某某答覆很微妙》,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aboluowang.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10年7月16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30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5個,共計點擊流覽6864次,回復22篇。

(13)、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關於某某某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最新證據/呂加平》,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10年8月13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30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6個,共計點擊流覽3152次,回復28篇。

19、北京市公安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監鑒字〔2004〕008號鑒定結論證明:經對送檢的白色電腦主機進行技術鑒定,發現該主機建有“呂加平”網站,該主機中有一個“zip”格式的壓縮檔,其內容是呂加平個人網站的內容,壓縮檔中共有217個網頁檔,其中共有呂加平的105篇,呂加平個人主頁目錄中可見如下文章題目:《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檔創建時間為2002年5月1日;《“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某某某“為人民服務”的“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檔創建時間為2003年10月7日;《某某某奪權保權的成功法寶:進行串連的四種方式與“雙重標準” 》檔創建時間為2003年10月7日;《私下串連–中共三代領導人的成功之訣》檔創建時間為2003年10用7日。

20、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聲像資料檢驗報告》證明:經對送檢呂加平的戴爾可擕式電腦一台、金士頓U盤一個、希捷硬碟兩塊等進行檢驗,從戴爾可擕式電腦硬碟的文檔中可見如下文章題目:《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2000年12月21日);《“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2002年2月28日);《某某某“為人民服務”的“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2003年1月14日);《某某某奪權保權的成功法寶:進行串連的四種方式與“雙重標準” 》(2003年2月7日);《私下串連-中共三代領導人的成功之訣》(2003年2月1日);《楊某將軍人民感謝你說真話》(2007年3月18日);《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2007年5月10日);《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私賣臺灣主權真相和後果的揭示與分析》(08年1月8日);《有關某某某私賣臺灣主權史實的補充材料》(08年1月18日);《拉薩藏獨暴亂事件為什麼沒事先制止》(2008年4月21日)。在金士頓U盤中有上述部分文章題目。在希捷320GB硬碟可見保存大量電子郵箱位址等情況。在希捷120GB硬碟可見呂加平與楊某聯繫的內容。

21、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兩份《聲像資料檢驗報告》分別證明:對起獲的金安迪的四台可擕式電腦資料進行電子資料司法鑒定,在四台電腦中分別發現名為:《某某某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最新證據》《“二奸二假”是謠言還是事實》《(一文) 私賣臺灣主權真相和後果的揭示與分析》《拉薩藏獨暴亂事件為什麼沒事先制止》等涉案文章。

22、網之易住處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郵箱提取情況及文章列印件證明: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箱中可見大量涉案文章,名為[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的電子郵箱之間往來發送涉案文章;名為[email protected]的郵箱向多個電子郵箱位址發送涉案文章;名為[email protected] 的郵箱向多個電子郵箱位址發送涉案文章。另證明在名為[email protected]電子郵箱中可見部分涉案文章。

23、北京新浪互聯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郵箱提取情況及文章列印件證明: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箱中有涉案文章。

24、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在公安機關簽字確認的上述十三篇含有煽動性議論的文章證明:被告人呂加平確認其撰寫了上述文章。被告人金安迪確認他為其中部分文章提供資料資訊、經呂加平授權他將一篇文章發至博訊網。被告人于鈞藝確認上述十三篇文章是呂加平所寫,她幫助列印,其中一篇文章她通過電子郵件只發給金安迪一人,其他大部分文章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10年9月3日接公安部通報情況,經查:2000年以來呂加平夥同其妻于鈞藝及金安迪等人編寫煽動性文章,並通過信件、電子郵箱及互聯網等方式散佈、傳播、攻擊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于當日對呂加平、於鈞藝、金安迪立案偵查。

26、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0年9月4日11時,在邵陽市東風路175號將呂加平、於鈞藝抓獲。

2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0後9月19目,在西安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配合下,將金安迪約至西安市公安局將其抓獲。

28、湖南省祁劇院出具的材料證明:於鈞藝系湖南省祁劇院退休職工;呂加平系湖南省邵陽市歌舞團退休職工。

29、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的姓名、住址等情況。

30、被告人呂加平、於鈞藝的供述及被告人金安迪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基本相符,並可相互印證。

對於呂加平的辯護人提出呂加平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的辯護意見,經查:呂加平犯罪行為持續的時間長,並採用刻意歪曲、捏造事實、攻擊污蔑的手段,損毀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威信,製造民眾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及國家政權的不滿,且呂加平編寫的文章被廣泛傳播,影響惡劣,故呂加平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屬罪行重大,辯護人提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呂加平的辯護人提出呂加平到案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且呂加平已年屆七十,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酌予採納。

對於金安迪提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他無關的辯解,經查:同案人呂加平、於鈞藝的供述均證實,金安迪為呂加平編寫的文章提供資訊、資料,並將呂加平編寫的一篇文章發送到互聯網上進行傳播,且金安迪在預審期間對其為呂加平編寫的文章理清思路、提供資料、修改文章等行為均予以供認,故在案證據能夠認定金安迪積極參與實施煽動犯罪行為,金安迪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金安迪的辯護人提出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在五年以下的酌情量刑的辯護意見,經查:金安迪在呂加平編寫文章的過程中積極策劃,為呂加平編寫文章提供幫助,並進行傳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金安迪等人犯罪的時間長、傳播廣,犯罪性質嚴重,屬於罪行重大,故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鈞藝的辯護人提出于鈞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且于鈞藝的論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先後編寫十餘篇煽動性文章進行造謠、誹謗,並分別採用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宣傳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編寫文章的時間長,上述煽動性文章被多家網站登載,並被多人流覽,危害嚴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重大。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予懲處。因被告人呂加平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于鈞藝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 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由於被告人于鈞藝供認犯罪事實,有悔改表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加平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金安迪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三、被告人于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孫慶宏
代理審判員 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 翟長璽
二0一一年 五 月 十三 日 (章)
書 記 員 顧 昕

北 京 市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1〕–高終字第308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金安迪,男,58歲,1953年5月23日出生於陝西省,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興盛裡6號樓24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19日被羈押,同年9月20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被告人呂加平(曾用名:呂嘉平),男,69歲(1941年6月14日出生),出生地上海市,漢族,高中文化,邵陽市歌舞團退休職工,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4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于鈞藝,女,70歲,1941年1月5日出生於四川省重慶市,漢族,大學文化,湖南省祁劇院退休職工。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0年9月4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5月13日被監視居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金安迪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金安迪、原審被告人呂加平、於鈞藝,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呂加平夥同金安迪、于鈞藝於2000年至2010年間,在北京市海澱區普安店66號、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東風路175號3棟3單元101號等處,編寫《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動性文章,並以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上述文章先後在“博訊新聞網”、“新世紀新聞網”等互聯網站上登載,並被他人點擊流覽。

呂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謠、誹謗“腐敗勢頭不能制止,腐敗局面繼續惡化的主要癥結,就是現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現行政治制度是共產黨領導、執政,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黨主導、決定一切,淩駕於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現行法制和法規之上,這樣又導致個人權力淩駕於黨組織集體之上。”、“而現在改革近30年了,卻不僅帶來了仍然的落後,甚至更加落後,而且還帶來了一個全黨全社會的腐敗長期氾濫和各種社會危機的嚴重問題,真正做到了既落後又腐敗的‘雙禍臨門’、雙管齊下、禍國殃民、不可收拾。這叫特別痛恨落後腐敗並把克服落後、剷除腐敗、企盼中國強大的全部希望、熱情和年華都寄託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國人民又怎麼去看、怎麼去想呢?”;煽動“這二十多年來中共在中國的執政黨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實際上並不存在,中國人民和中國軍隊並沒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共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空架子,它的執政地位和領導作用也早已被槍指揮党的權力倒置給破壞和顛覆了。”。呂加平等人通過上述煽動行為,妄圖達到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金安迪在呂加平編寫部分文章過程中為呂提供資訊、説明修改文章稿件並進行傳播。

于鈞藝協助呂加平列印文章稿件,並以發送電子郵件、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

呂加平、於鈞藝作案後於2010年9月4日被查獲歸案;金安迪于同年9月19日被查獲歸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于東東的證言證明:2003年九、十月份,他父親呂加平提出想建立一個個人網站發表文章,他就將呂加平個人主頁這個網站旋轉在他的個人電腦上,網址是KK8259.126.com,後來改為AA8259.126.com等。每次都是父親寫完文章後,他母親幫忙錄入發到郵箱內,他再進入父母的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母親的郵箱位址[email protected].他母親將悼念的網友位址曾經通過郵件的方式發到母親的郵箱,大概有幾百個郵箱位址。

2、證人呂嘉戈的證言證明:呂加平聽他說有一個病人是中央領導的秘書,就提出讓他把呂加平寫的材料通過這個秘書轉遞上去。大概在2005年或2006年深秋,他轉交了呂加平的文章。2006年或者2007年時,他聽說呂加平在網上發了一篇文章,還把他的名字也抖落出去了,他非常惱火,就跟呂加平吵了一架。之後,他和呂加平就沒有來往了。

3、證人胡鎖明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0年6月底7月初,他讀了呂加平寫的兩篇文章,一篇是講呂向中央檢舉了某某某的問題,另一篇是《二奸二假》。大概是在7月中旬,他給呂加平寫了封信,意思是可以補充一些證據材料,並把他家裡的電話和通信聯繫方式告訴了呂加平。大概是在7月底,呂打來電話,他給呂加平介紹了一些情況。呂加平說要把他提供的情況整理後寫一篇文章,寫好後寄給他審核。8月中旬他收到了呂加平寄來的信,但這篇文章已經在外面傳開了。他看了呂加平寫的這篇文章後很驚訝,文章內容好多都不是他的本意,篡改了他意思。

4、證人鄧桃一的證言證明:2010年8月2日上午,他和周重慶去了呂加平家,呂加平向他們講了某某某“兩奸兩假”問題,並將“某某某兩奸兩假”、“不答覆的答覆”兩份材料給他們看,呂還給他念了一封上海老幹部的信,呂加平說準備寫一篇“兩奸兩假新證據”的文章。離開時,他和周重慶各帶走了一份“兩奸兩假”、“不答覆的答覆”。8月9日上午,呂加平打電話約他到呂家,給他看了“兩奸兩假新證據”,並說再通過郵局發出去一些,還給了他50至100份,讓他幫助發,第封信都寫好了收信人和地址。第二天,他在隆回縣郵政局將呂給的信件發了出去。

5、證人劉珍球的證言證明:他通過一個姓唐的網友認識了呂加平,因為他對二戰史感興趣,就跟呂加平見了面,後呂讓他們到呂家,還給了他們一些資料,現資料就在他家裡。

6、證人唐海丁的證言證明:他是通過一個“角馬俱樂部”的組織認識呂加平的。2010年6月29日,他讓劉珍眼他去找一下呂加平,他們跟 呂加平見面後聊了一些關於二戰歷史的問題。呂加平邀請他們去呂家,呂加平把關於某某某的兩份文章給了他,也給了劉珍球一些資料,他回家後發現這些資料網上都有,就給銷毀了。

7、證人金陽的證言證明:2010年11月26日公安人員對她父親金安迪位於西安市夏家什字社區10號樓3單元4層12號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手提電腦等物。

8、證人張輝的證言證明:2002年時呂加平在網上發表一些文章引起關注。他得知後就和呂加平聯繫,並保持交往,後呂加平寫了一篇關於某某某黨員身份入黨問題的文章,呂加平想軍事科學院、中央軍委、某某某辦公室,其他中央領導人秘書處辦公室等單位和個人郵寄。因當時呂加平發的信已經被有關部門攔截,所以呂加平就想讓他幫助郵寄。他把這些信全部以平信的方式投寄了。

9、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04年2月24日公安人員對北京市海澱區香山普安店66號呂加平的住處了搜查。發現並扣押了呂加平撰寫的部分文章列印稿、手稿及其使用的電腦、印表機等物品。

10、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04年3月3日公安人員對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清緣社區8-1318(上)號進行檢查,將於東東使用的電腦主機一台予以扣押。
11、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月9月11日公安人員對北京市昌平區崔村鎮秀堂村117號呂嘉戈中醫論據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並扣押《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文稿1份。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工作說明》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8月20日公安人員對邵陽市東風路175號呂加平的住處搜查,發現並扣押DELL牌筆記型電腦一台,kingston一個、多份涉案文章及部分文章的手稿等物。
1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說明》、《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8月20日呂加平兒子胡大林將家中用於上網的兩台電腦的硬碟交至公安機關(希捷牌電腦硬碟兩塊)。

14、公安機關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非郵快遞清單》、《扣押郵件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公安人員扣押了從2010年8月4日至8月17日呂加平寄出的多封信件,內含多份涉案文章。

15、公安人員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在劉珍球處扣押《關於某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新證據》8份、《關於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5份。

16、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9月19日公安人員對福州市倉山區江南水都名築20-1003室金安迪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並扣押筆記型電腦3台等物,提取文章《關於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23份,《上面對“二奸二假”一文“不答覆”的答覆與該文究竟是謠言還是事實》15份,《關於某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新證據》15份,《二十多年來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1份。

17、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0年11月26日在金陽的見證下扣押手提電腦1台等物。

18、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頁面截屏圖像、分頁檔分別證明:
(1)2010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罷免“呂加平”的文章《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usc.cuhk.edu.hkr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未顯示網路發佈時間,作者罷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個。

(2)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maostudy.org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1月15日,作者罷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1月2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2個。

(3)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o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1月14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8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

(4)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某某某的成功法寶:進行串連的四種方式與“雙重標準”》,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2月7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9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

(5)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私下串連—中共三代領導人的成功之訣》,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3年2月28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3個

(6)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楊毅將軍人民感謝你說真話》,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wyzxsx.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7年3月29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個, 共計點擊流覽6442次。

(7)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newcenturynews.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7年5月27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8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共計點擊流覽155次,回復51篇。

(8)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私賣臺灣主權真相和後果的揭示與分析》,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xun.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共計點擊流覽194次。

(9)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有關某某某私賣臺灣主權史實的補充材料》,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xun.com 的網站,該文章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10月1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7個,共計點擊流覽968次,回復1篇。

(10)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拉薩藏獨暴亂事件為什麼沒事先制止》,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maoflag.net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08年4月29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9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4個,共計點擊流覽2768次,回復12篇。

(11)、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關於某某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epochtimes.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10年1月9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29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4個,共計點擊流覽2373次,回復8篇。

(12)、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呂加平:“二奸二假”上書某某某答覆很微妙》,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 www.aboluowang.com 的網站,該網站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10年7月16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30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5個,共計點擊流覽6864次,回復22篇。

(13)、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處三大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現署名“呂加平”的文章《關於某某某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最新證據/呂加平》,該文章存在於功能變數名稱為boxun.com 的網站,該文章伺服器位於境外,顯示網路發佈時間為2010年8月13日,作者署名為呂加平。經對該文章搜索發現,截至2010年9月30日,國際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連結共計16個,共計點擊流覽3152次,回復28篇。

我19、北京市公安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監鑒字〔2004〕008號鑒定結論證明:經對送檢的白色電腦主機進行技術鑒定,發現該主機建有“呂加平”網站,該主機中有一個“”格式的壓縮檔,其內容是呂加平個人網站的內容,壓縮檔中共有217個網頁檔,其中共有呂加平的105篇,呂加平個人主頁目錄中可見如下文章題目:《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檔創建時間為2002年5月1日;《“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某某某“為人民服務”的“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檔創建時間為2003年10月7日;《某某某奪權保權的成功法寶:進行串連的四種方式與“雙重標準” 》檔創建時間為2003年10月7日;《私下串連–中共三代領導人的成功之訣》檔創建時間為2003年10用7日。

20、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聲像資料檢驗報告》證明:經對送檢呂加平的戴爾可擕式電腦一台、金士頓U盤一個、希捷硬碟兩塊等進行檢驗,從戴爾可擕式電腦硬碟的文檔中可見如下文章題目:《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2000年12月21日);《“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2002年2月28日);《某某某“為人民服務”的“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2003年1月14日);《某某某奪權保權的成功法寶:進行串連的四種方式與“雙重標準” 》(2003年2月7日);《私下串連-中共三代領導人的成功之訣》(2003年2月1日);《楊某將軍人民感謝你說真話》(2007年3月18日);《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嗎?》(2007年5月10日);《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私賣臺灣主權真相和後果的揭示與分析》(08年1月8日);《有關某某某私賣臺灣主權史實的補充材料》(08年1月18日);《拉薩藏獨暴亂事件為什麼沒事先制止》(2008年4月21日)。在金士頓U盤中有上述部分文章題目。在希捷320GB硬碟可見保存大量電子郵箱位址等情況。在希捷320GB硬碟可見呂加平與楊某聯繫的內容。

21、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兩份聲像資料檢驗報告》分別證明:對起獲的金安迪的四台可擕式電腦資料進行電子資料司法鑒定,在四台電腦中分別發現名為:《某某某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最新證據》《“二奸二假”是謠言還是事實》《(一文) 私賣臺灣主權真相和後果的揭示與分析》《拉薩藏獨暴亂事件為什麼沒事先制止》等涉案文章。

22、網之易住處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郵箱提取情況及文章列印件證明: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箱中可見大量涉案文章,名為 的電子郵箱之間往來發送涉案文章;名為[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的郵箱向多個電子郵箱位址發送涉案文章;名為[email protected] 的郵箱向多個電子郵箱位址發送涉案文章。另證明在名為[email protected]電子郵箱中可見部分涉案文章。

23、北京新浪互聯住處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郵箱提取情況及文章列印件證明: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箱中有涉案文章。

24、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在公安機關簽字確認的上述十三篇含有煽動性議論的文章證明:被告人呂加平確認其撰寫了上述文章。被告人金安迪確認他為其中部分文章提供資料住處、經呂加平授權他將一篇文章發至填表博訊網。被告人于鈞藝確認上述十三篇文章是呂加平所寫,她幫助列印,其中一篇文章她通過電子郵件只發給金安迪一人,其他大部分文章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部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10年9月3日接公安部通報情況,經查:2000年以來呂加平夥同其妻于鈞藝及金安迪等人編寫民煽動性文章,並通過信件、電子郵箱及互聯網等方式散佈、傳播、攻擊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于當是對呂加平、於鈞藝、金安迪立案偵查。
26、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0年9月4日11時,在邵陽市東風路175號將呂加平、於鈞藝抓獲。

2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0後9月19目,在西安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配合下,將金安迪約至西安市公安局將其抓獲。

28、湖南省祁劇院出具的材料證明:於鈞藝系湖南省祁劇院退休職工;呂加平系湖南省邵陽市歌舞團退休職工。

29、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的姓名、住址等情況。

30、被告人呂加平、於鈞藝的供述及被告人金安迪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基本相符,並可相互印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先後編寫十餘篇煽動性文章進行造謠、誹謗,並分別採用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宣傳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重大。呂加平、金安迪系主犯,因呂加平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于鈞藝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由於於鈞藝供認犯罪事實,有悔改表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分別判處呂加平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金安迪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於鈞藝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金安迪上訴提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其無關,其只為呂加平的部分文章提供過資訊,但沒有修改過文章,是在呂加平授權下才將一篇文章發到互聯網上;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法庭應不予採信。

二審期間,原審被告人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分別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及定罪量刑表示異議。

原判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庭舉證、質證後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金安迪、原審被告人呂加平、於鈞藝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判認定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金安迪上訴所提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其無關。經查:同案人呂加平、於鈞藝的供述均證實,金安迪為呂加平編寫的文章提供資訊、資料,並將呂加平編寫的一篇文章發送到互聯網上進行傳播,且金安迪在預審期間對其為呂加平編寫的文章理清思路、提供資料、修改文章等行為均予以供認,故在案證據能夠認定金安迪積極參與實施煽動犯罪行為,其所提是在呂加平授權下才將文章發到互聯網上的辯解,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金安迪上訴提出原判認定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不應採信。經查:一審判決書所列各項證據,已經一審法庭舉證、質證,二審經審核屬實均予以確認。金安迪所提上述辯解、缺乏充分根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金安迪、原審被告人呂加平、於鈞藝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制度為目的,先後編寫十餘篇煽動性文章進行造謠、誹謗,並分別採用郵寄信件、發送電子郵件和上傳至個人主頁等方式進行傳播,宣傳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編寫文章的時間長,上述煽動性文章被多家網站登載,並被多人流覽,危害嚴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行重大。呂加平、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應予懲處。因呂加平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於鈞藝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由於於鈞藝供認犯罪事實,有悔改表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經查,在案證據證明金安迪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足以認定,金安迪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呂加平、金安迪、於鈞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金安迪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趙德雲
代理審判員 于同志
代理審判員 肖江峰
二0一一年 五 月 三十 日 (章)

書 記 員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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