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 半個月暴增千人

【新唐人2013年09月02日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俗稱無薪休假),與上期相較人數暴增千人,共34家,2240人實施。勞委會表示,會持續追蹤後續發展,並協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處理,以維勞工權益。

勞委會今天公布最新統計無薪休假廠家及人數,最新一期統計至8月31日止。

這一期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無薪休假的事業單位共有34家,實際實施人數為2240人,較上期增2家,人數增加1577人。

勞委會提醒,無薪休假非法律用語,雇主如果確實因景氣因素影響,需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以為因應,仍應遵循勞動基準法及勞委會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以避免無謂勞資爭議。

事業單位如有任何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

(補充新聞)

行政院勞委會保障無薪休假勞工權益

、97年第4季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導致國內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縮減營運,而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即所謂「無薪休假」),以共體時艱。惟「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為保障勞工權益,本會採行以下措施:

(1)正式函釋不得片面實施「無薪休假」:
97年12月22日令釋,縱因為景氣因素,雇主亦不得片面實施「無薪休假」,若需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必須經由勞資協商。至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

(2)提供協議書範例:
97年12月25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勞資雙方具體之條文,作為協議之參考。

(3)建立「無薪休假通報機制」及申訴專線:
98年1月14日訂頒「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責成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據此辦理通報協處等事項,俾減少勞資爭議。另外,本會亦設立申訴專線,針對申訴案件即時進行查處,以確保勞工權益。

(4)實施「勞雇協商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本會98年衡酌事業單位產業型態及區域分布,針對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進行抽檢,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並依法裁罰。

(5)穩定就業輔導團
100年第3季起,國內部份企業受當前嚴峻經濟變化情勢影響,導致訂單不足、營業虧損或產能利用率驟降,本會為穩定國內就業安定,避免企業以解僱勞工方式 為降低營運成本之手段,造成大量勞工失業之社會問題,配合經濟部之「跨部會聯合診斷小組」,前往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之企業訪視診斷,協助勞資雙方共度經 營困境及輔導企業改善經營上之困難,以確保勞工最大權益。

2.針對「無薪休假」再起,本會除於100年10月18日通函各地方勞政機關重新啟動通報機制,要求其應積極查察,如有違反相關規定 者均立即查處並督責改善。確有實施所謂「無薪休假」者,於每月1日及16日將實施廠商冊列通報本會。

重申基本工資保障
勞雇雙方縱協商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凡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訂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為使勞資雙方在協商因應景氣因素所為之「減少工時」措施時有所依循,並強化勞工權益保障,避免無謂勞資爭議,於100年12月1日特訂定前注意事項,其重點包括:

a.實施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月,實施期滿如仍有實施之必要者,應再行與勞工協商同意後始得繼續實施。

b.實施前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c.明定「衡平原則」,避免有僅針對特定勞工實施之不公情事。

d.對於配合實施減少工時之勞工,日後如有盈餘,應予特別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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