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檢師懲罰放寬 性侵排除

【新唐人2013年04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等修正草案,放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懲罰,改為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但性侵、性騷、嚴重霸凌都終身不得再任教。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家士表示,這項修法是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因「行為不檢」遭解聘、停聘、不續聘的原因眾多,全都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要求教育部在1年內檢討修正。

陳家士表示,民國84年至今,共有239位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停聘、不續聘,其中155位涉及性侵害等行為。修法後作區隔,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體罰造成身心靈嚴重傷害者,依然終身不能再當老師,其餘則是1至4年不能任教。

陳家士表示,修法需經立法院審議後才能生效,且不溯及既往,過去「行為不檢」教師仍然不能回任。

陳家士說,過去因「行為不檢」被解聘、停聘、不續聘但非性侵的案例,包括偷竊、開黃腔等,由學校教評會三級三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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